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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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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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分別指中央的內政部、直轄市的直轄市政府,以及縣(市)的縣(市)政府。這些主管機關負責制定與執行有關敬老福利生活津貼的相關規定和政策。 例如,若某個縣政府要制定敬老福利生活津貼的發放標準及申請流程,該縣政府就是根據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第2條的規定而負責制定相關辦法和規範。同樣地,其他直轄市政府和中央的內政部也有相似的責任。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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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