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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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滿六十五歲,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於最近三年內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之國民,未有下列各款情事者,得請領敬老福利生活津貼 (以下簡稱本津貼) ,每月新臺幣三千元:一、經政府補助收容安置。二、領取軍人退休俸 (終身生活補助費) 、政務人員、公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月退休 (職) 金或一次退休金。三、已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或榮民就養給與者。四、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六、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前項第五款土地之價值,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房屋之價值,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已領有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津貼、補助或給與者,於本條例施行後,不得轉請領本津貼。但喪失領取資格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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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第 3 條,以下是對該法條的逐條釋義: 1. 年滿六十五歲,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於最近三年內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之國民,未有下列各款情事者,得請領敬老福利生活津貼 (本津貼),每月新臺幣三千元。 - 這條款規定了領取敬老福利生活津貼的基本條件,包括年齡、戶籍、居住時間等。 2. 一、經政府補助收容安置。 - 如果個人經過政府補助並收容安置,則不符合資格領取津貼。 3. 二、領取軍人退休俸 (終身生活補助費) 、政務人員、公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月退休 (職) 金或一次退休金。 - 倘若領取軍人退休俸、政務人員、公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月退休金或一次退休金,則不符合資格領取津貼。 4. 三、已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或榮民就養給與者。 - 如果已經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或榮民就養給與,則不符合資格領取津貼。 5. 四、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 - 如果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的最近一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合計超過新台幣五十萬元,則不符合資格領取津貼。 6. 五、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 - 如果個人擁有的土地及房屋的價值合計超過新台幣五百萬元,則不符合資格領取津貼。 7. 六、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 - 如果個人因犯罪而入獄服刑、因案件被羈押或拘禁,則不符合資格領取津貼。 8. 已領有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津貼、補助或給與者,於本條例施行後,不得轉請領本津貼。但喪失領取資格者,不在此限。 - 已經領取其他相關津貼、補助或給與者,在本條例施行後,不得再申請領取敬老福利生活津貼。但如果之後喪失了領取津貼的資格,則不受此限制。 參考資料: - 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 - 老人福利法 - 中華民國內政部相關公告與函件
- 收容名詞
- 政務人員名詞
- 退休金名詞
- 核定名詞
- 羈押名詞
- 拘禁名詞
- 公告土地現值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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