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老人福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是根據《老人福利法》第三十六條第四項而訂定的。根據該法第36條第4項規定,私人或團體設立老人福利機構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則是針對這一要求制定的具體操作辦法。根據本辦法的第1條規定,私立老人福利機構的設立許可及管理事宜,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並應依該法相關規定辦理。例如,根據老人福利法第34條第1項規定,主管機關應依老人需要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辦理長期照顧機構、安養機構及其他老人福利機構。根據本法第36條第5項規定,私立老人福利機構的小型設立標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因此,根據上述法條和相關資料,私立老人福利機構的設立許可及管理由中央主管機關根據法規進行相應的規定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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