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2 條
- 1.私人或團體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設立私立老人福利機構,應向機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
- 2.前項申請之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先向機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籌設許可: 一、位於非都市土地,需經土地使用主管機關同意使用。 二、位於都市土地,未能符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需辦理都市計畫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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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當私立老人福利機構的設立地點跨越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時,由受理申請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成為該機構的主管機關。 根據參考資料中的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此條款確認了當設立地點超過單一行政區域時,主管機關的選定原則。例如,若一個私立老人福利機構的設立地點位於兩個不同的直轄市或縣(市),則應由接受申請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來負責審核和管理該機構。 (注意:此回答基於提供的法規與資料進行推論和解釋,並不能確定這是100%準確的回答。)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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