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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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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或團體依本法
第三十六條第一項
規定,申請設立私立老人
福利機構
,應向機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
提出。
前項申請之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先向機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籌設許可: 一、位於
非
都市土地,需經土地使用主管機關同意使用。 二、位於都市土地,未能符合
土地使用分區
管制規定,需辦理
都市計畫變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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