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3條的規定,私立老人福利機構的負責人應為成年且沒有被褫奪公權、破產、受監護或受輔助宣告的國民。如果是法人或團體申請設立或籌設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該機構的章程或捐助章程應包含辦理社會福利事業的宗旨或工作項目,並且不得從事營利行為。 參考資料: - 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最新修訂日期: 2021年12月24日) - 老人福利法 (最新修訂日期: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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