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3 條

  1. 1.前條申請案之申請人如下: 一、私人設立: (一)個人設立:成年且具行為能力之國民。 (二)法人附設:該法人。 二、團體附設:代表人或管理人。
  2. 2.前項第一款第二目法人,指財團法人或公益性社團法人
  3. 3.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第二款申請設立之私立老人福利機構,其章程所載之宗旨或工作項目,應有辦理社會福利事項目規定;老人福利機構,依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不得兼營營利行為。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照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3條的規定,私立老人福利機構的負責人應為成年且沒有被褫奪公權、破產、受監護或受輔助宣告的國民。如果是法人或團體申請設立或籌設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該機構的章程或捐助章程應包含辦理社會福利事業的宗旨或工作項目,並且不得從事營利行為。 參考資料: - 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最新修訂日期: 2021年12月24日) - 老人福利法 (最新修訂日期: 2021年1月28日)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