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11 條

  1. 1.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廢止其老人福利機構之籌設許可︰ 一、自籌設許可之日起,三年用地仍未符合土地使用管制規定。 二、經准變更或同意作為社會福利設施使用之土地,自核准變更或同意使用之日起,逾三年未取得設立許可。
  2. 2.有下列情事之一,致未能依前項所定年限辦理者,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資料,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展延;其展延以一次為限,展延期間最長為三年: 一、依相關法規規定須辦理環境影響評估、水土保持處理或其他法規規定事項,受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時效影響。 二、受不可抗力天然災害影響。 三、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1條的規定,在獲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的許可之前,私立老人福利機構不得以私立老人福利機構籌備處或其他名義進行對外洽辦事務。這意味著在取得許可前,私立老人福利機構不能以任何形式進行對外業務活動。一旦違反該條款,相關單位可能會依法執行相應的處罰行為。具體違反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1條的情況,可以在相關的裁判書或判決書中找到例子。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