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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廢止其老人福利機構之籌設許可︰ 一、自籌設許可之日起,三年用地仍未符合土地使用管制規定。 二、經准變更或同意作為社會福利設施使用之土地,自核准變更或同意使用之日起,逾三年未取得設立許可。
  2. 有下列情事之一,致未能依前項所定年限辦理者,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資料,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展延;其展延以一次為限,展延期間最長為三年: 一、依相關法規規定須辦理環境影響評估、水土保持處理或其他法規規定事項,受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時效影響。 二、受不可抗力天然災害影響。 三、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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