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1條的規定,在獲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的許可之前,私立老人福利機構不得以私立老人福利機構籌備處或其他名義進行對外洽辦事務。這意味著在取得許可前,私立老人福利機構不能以任何形式進行對外業務活動。一旦違反該條款,相關單位可能會依法執行相應的處罰行為。具體違反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1條的情況,可以在相關的裁判書或判決書中找到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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