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0條,如果私人或團體在同一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再次申請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時,若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以書面方式敘明理由駁回其申請: 1. 符合前一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 2. 在同一直轄市、縣(市)內運營的老人福利機構,在最近一次機構評鑑中未達到乙等以上的評鑑成績。 參考資料示例:根據中華民國內政部所公布之「第X批老人福利機構評鑑結果」,某私立老人福利機構在該直轄市的評鑑中獲得丙等評鑑成績,故在該應用處理新的設立許可申請時,直轄市主管機關依據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0條第2項的規定,以書面方式駁回了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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