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9條,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或籌設許可的申請案件,如果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駁回其申請並敘明理由: 1. 通知限期補正,但逾期仍未補正。 2. 不符合老人福利法、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或相關規定。 3. 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負責人有違反老人福利法相關規定,且未依規定限期改善完竣。 4. 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負責人營運的其他私立老人福利機構,在主管機關廢止設立許可處分未滿兩年的情況下,曾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或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 5. 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負責人曾違反第十六條的規定,在主管機關廢止設立許可處分未滿兩年的情況下。 6. 法人或團體在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依法授權其他團體辦理的年度評鑑、考核或查核中,在申請年度以往的兩次評鑑、考核或查核未達到甲等以上。 舉例來說,如果一間私立老人福利機構的負責人違反了老人福利法的相關規定,被主管機關廢止設立許可,但在未滿兩年內重新申請設立許可,這種情況下主管機關可以駁回他們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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