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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法人申請附設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除檢具第七條第一項所定文件、資料外,並應檢附下列文件、資料一式五份,向機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 一、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二、申請人為醫療法人或其他依法令規定應先取得法人原設立許可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應檢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其申請附設私立老人福利機構之准函影本。 三、法人章程或捐助章程影本。 四、法人決議申請附設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之會(社)員(代表)大會或董事會會議紀錄。 五、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資料。
  2. 社團法人以申請附設私立小型老人福利機構為限,並不得以該機構名義對外募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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