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9 條
- 1.法人申請附設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除檢具第七條第一項所定文件、資料外,並應檢附下列文件、資料一式五份,向機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 一、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二、申請人為醫療法人或其他依法令規定應先取得法人原設立許可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應檢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其申請附設私立老人福利機構之核准函影本。 三、法人章程或捐助章程影本。 四、法人決議申請附設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之會(社)員(代表)大會或董事會會議紀錄。 五、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資料。
- 2.社團法人以申請附設私立小型老人福利機構為限,並不得以該機構名義對外募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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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9條,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或籌設許可的申請案件,如果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駁回其申請並敘明理由: 1. 通知限期補正,但逾期仍未補正。 2. 不符合老人福利法、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或相關規定。 3. 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負責人有違反老人福利法相關規定,且未依規定限期改善完竣。 4. 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負責人營運的其他私立老人福利機構,在主管機關廢止設立許可處分未滿兩年的情況下,曾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或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 5. 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負責人曾違反第十六條的規定,在主管機關廢止設立許可處分未滿兩年的情況下。 6. 法人或團體在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依法授權其他團體辦理的年度評鑑、考核或查核中,在申請年度以往的兩次評鑑、考核或查核未達到甲等以上。 舉例來說,如果一間私立老人福利機構的負責人違反了老人福利法的相關規定,被主管機關廢止設立許可,但在未滿兩年內重新申請設立許可,這種情況下主管機關可以駁回他們的申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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