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私人或團體在申請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時,若用地無法符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應準備申請書及文件,向機構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籌設許可。這些文件包括機構的基本資料、設立財團法人老人福利機構者應有籌備會議紀錄影本、機構設立目的及業務計畫書、預算書、組織架構及人員編制、建築物位置圖及平面圖、土地使用權利證明文件等。其中,若土地所有權非為申請者所有,則需提供公證期間十五年的租賃契約或使用同意書,且不得在有效期屆滿前任意終止契約。若使用同意書則需辦理相同期間的地上權設定登記。 此條第2項規定籌設許可的有效期限為三年,若存在正當理由經主管機關核准,可延長一次,延長期限為三年。 第3項規定,在籌設許可期限屆滿時,若用地仍未符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則許可失效。 此條第4項規定,第5條第3項及第4項的規定在此同樣適用。 依據這些條文,私人或團體申請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時,應準備相應的文件並依法向主管機關申請,同時須符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若用地不符合規定,則許可失效。許可的有效期限為三年,可延長一次,但也需符合相關規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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