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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私人或團體申請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一式五份,向機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 一、機構設立目的及工作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機構名稱、地址與負責人姓名、戶籍及通訊地址、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二)當地資源概況、需求評估、務規模、服務項目、服務品質管理、經費需求、經費來源與使用計畫、收費基準、服務契約、許可後三年內營運規劃及預定營運日期。 (三)組織架構、主管與工作人員人數、進用資格、條件、工作項目及行政管理。 二、負責人無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切結書及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三、主管機關許可籌設文件。其無須申請籌設許可者,得免附。 四、設立財團法人老人福利機構者,應檢附籌備會議紀錄影本。 五、建築物圖示:位置圖、百分之一比例之平面圖及消防安全設備竣工圖,標示用途說明,並以平方公尺註明各樓層、隔間之樓地板面積及總樓地板面積。 六、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及建築物竣工圖。 七、土地及建物使用權利證明文件: (一)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影本。 (二)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屬申請人所有者,其經公證租賃契約或使用同意書。 八、財產清冊。 九、履行營運擔保能力證明及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保險單影本。 十、災害潛勢圖資套疊結果及分析;位處災害潛勢區者,應依災害類型,檢附符合機構與災害特性之緊急災害應變計畫及作業程序。 十一、公共安全教育訓練計畫及緊急災害應變演練策略。 十二、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資料。
  2. 前項第七款第二目租賃契約或使用期間至少十年,且於期間屆滿前,不得任意終止。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私立小型老人福利機構,其租賃契約或使用期間,為五年以上。 二、承租公有、公營事業或公法人土地或建物者,各該法規有較短租期或使用期間規定。
  3. 依第一項第七款第二目檢附土地使用同意書者,應另檢附相同期間之地上權設定登記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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