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6 條
私立老人福利機構業務性質相同者,於同一直轄市、縣(市)不得使用相同或易致民眾混淆誤認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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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了法人申請附設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的要求。根據該條第1項的規定,申請人應向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書、前條所定文件及其他文件,並提供申請事項的敘明。具體的文件要求包括: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法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核准函影本、法人章程或捐助章程影本、負責人簡歷表、董事或理事名冊及其國民身分證影本、法人及董事或理事的印鑑、法人決議申請附設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的會(社、場)員(代表)大會或董事會會議紀錄、法人財產清冊。 根據該條第2項的規定,社團法人只能申請附設私立小型老人福利機構,並且不能以附設的私立小型老人福利機構名義對外募捐。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社團法人希望申請附設私立小型老人福利機構,他們需要向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書,並附上法人登記證明文件、法人章程或捐助章程的影本、負責人簡歷表、董事或理事的名冊及其國民身分證的影本、法人及董事或理事的印鑑、法人決議申請附設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的會員大會或董事會會議紀錄,以及法人財產清冊。此外,該社團法人申請的私立小型老人福利機構名義不能對外募捐。 以上為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6條的解釋,參考資料來自《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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