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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5 條

  1. 1.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負責人;已擔任者,當然解任,並副知該法人或團體原設立許可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二年。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二、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或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二年。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三、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 四、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權。 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六、曾任董事、理事、監察人或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利用職務或身分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罪,經有罪判決確定並解任。 (二)違反法令或章程,致有損害該法人或其附設機構之利益,或有不能正常運作之虞者,法人或團體原設立許可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其他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或利害關係人聲請依職權,命令其解任。
  2. 2.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二十六日修正施行前,已設立之老人福利機構,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其負責人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但負責人變更時,變更後之負責人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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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了私人或團體申請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時應檢具的文件和資料,其中包括機構名稱及基本資料、設立目的與業務計畫書、預算書、組織架構及人員編制、建築物相關文件、土地及建物使用權利證明文件、財產清冊、履行營運擔保能力證明及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等。如果是申請財團法人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還需要檢具額外的文件,如捐助章程或遺囑影本、捐助財產清冊及證明文件、董事名冊及其國民身分證影本等。其中,第一項第七款規定了私立小型老人福利機構的租賃契約或使用同意書的期限應為五年以上。根據需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供正本文件或資料進行驗證。 這些資料來自於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5條,該法規規定了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所需提交的文件和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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