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了私人或團體申請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時應檢具的文件和資料,其中包括機構名稱及基本資料、設立目的與業務計畫書、預算書、組織架構及人員編制、建築物相關文件、土地及建物使用權利證明文件、財產清冊、履行營運擔保能力證明及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等。如果是申請財團法人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還需要檢具額外的文件,如捐助章程或遺囑影本、捐助財產清冊及證明文件、董事名冊及其國民身分證影本等。其中,第一項第七款規定了私立小型老人福利機構的租賃契約或使用同意書的期限應為五年以上。根據需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供正本文件或資料進行驗證。 這些資料來自於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5條,該法規規定了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所需提交的文件和資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