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私立老人福利機構申請設立許可案件,應於申請人備齊第七條至第九條規定文件後三十日內,會同相關機關完成審核,並應會同相關機關實地勘查其設備及設施。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私立老人福利機構申請籌設許可案件,應於申請人備齊第十條規定文件後九十日內,會同相關機關完成審核。
- 前二項申請許可案件有應補正事項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