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私立老人福利機構申請設立許可案件,應於申請人備齊第七條至第九條規定文件後三十日內,會同相關機關完成審核,並應會同相關機關實地勘查其設備及設施。
  2.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私立老人福利機構申請籌設許可案件,應於申請人備齊第十條規定文件後九十日內,會同相關機關完成審核。
  3. 前二項申請許可案件有應補正事項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2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