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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12 條

  1. 1.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私立老人福利機構申請設立許可案件,應於申請人備齊第七條至第九條規定文件後三十日內,會同相關機關完成審核,並應會同相關機關實地勘查其設備及設施。
  2. 2.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私立老人福利機構申請籌設許可案件,應於申請人備齊第十條規定文件後九十日內,會同相關機關完成審核。
  3. 3.前二項申請許可案件有應補正事項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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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2條內容如下: 1. 依照第12條第1項的規定,私立老人福利機構必須經過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的許可才能夠設立。主管機關在核准後會將申請書及附件加蓋印信,並發還給申請人兩份,同時發給設立許可證書和老人福利機構標誌,只有拿到許可證書和標誌後,私立老人福利機構才能夠正式開始運營。 2. 根據第12條第2項的規定,設立許可證書中必須詳細載明私立老人福利機構的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設立日期、業務規模、面積和服務對象等信息。 3. 根據第12條第3項的規定,設立許可證書必須在私立老人福利機構內的明顯位置展示,以便人們能夠辨識出來。 4. 如果設立許可證書丟失或損壞,根據第12條第4項的規定,負責人必須在事實發生後的十五天內,備齊申請書和相關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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