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13 條
私立老人福利機構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設立前,不得以私立老人福利機構籌備處或其他與老人福利機構有關之任何名義對外洽辦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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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了兩項內容: 1. 根據該條第1項,如果私立老人福利機構在獲得設立許可後的三年內尚未開始營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設立許可並註銷其設立許可證書。這表示如果一個私立老人福利機構在三年內未能開始提供服務,相關的設立許可將被撤銷,並被視為無效。 2. 根據該條第2項,私立老人福利機構應當自行營運,不得將部分或全部業務規模交付或委託給他人營運,並收取對價。這表示私立老人福利機構必須由自身負責營運,不得將業務交由他人代為經營,也就是不能以合約或其他方式將業務外包給其他人承擔。 有一個相關的範例是《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自103年12月1日生效的修正,該修正中新增了對於私立老人福利機構未開始營運的處理措施,依據修正條文,如果私立老人福利機構獲得設立許可後三年內未能開始營運,應當廢止其設立許可。這樣的規定目的在於確保許可獲得者能夠盡快提供 services,同時避免有人僅僅為了獲得許可而不真正開展業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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