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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私立老人福利機構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設立前,不得以私立老人福利機構籌備處或其他與老人福利機構有關之任何名義對外洽辦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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