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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14 條

  1. 1.私立老人福利機構經許可設立,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設立許可證書及老人福利機構標誌後,始得營運。
  2. 2.前項設立許可證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機構名稱。 二、地址。 三、負責人姓名。 四、設立日期。 五、服務項目;其申請增加居家服務者,並應載明服務區域。 六、務規模。 七、立案範圍內之土地面積、總樓地板面積。 八、服務對象。 九、其他依法規規定應載明之事項。
  3. 3.私立老人福利機構於繳納設立許可證書費新臺幣一千元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始得發、補發或換發設立許可證書。
  4. 4.第一項設立許可證書,應揭示於私立老人福利機構內足資辨識之明顯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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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4條的規定,私人或團體若要申請縮減、擴充業務規模或遷移私立老人福利機構,應於預定日前三個月內,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書,其中需要敘明理由、現有老人安置計畫、擴充業務規模或遷移地址等相關事項,並經主管機關的許可才能進行。若是申請擴充業務規模或遷移,則需要提出相應的文件,主管機關則應在收到申請後一個月內完成審核手續。 第三項規定了申請擴充業務規模的要求,包括:負責人相同、位於同一棟建築物內同樓層或直上直下不超過一層數的不同樓層,或位於不同幢建築物但同一宗土地的地面層,以及設立的營運處所應符合相關規定,且原許可主管機關行政區域未跨越為原則。 當私立老人福利機構依照第一項的許可進行擴充業務規模或遷移後,需要經由主管機關與相關機關共同實地勘查其設備及設施,並符合規定,方可開始營運。若在尚未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或已申請但尚未經過核准的情況下擅自營運,則根據本法第46條的處理方式進行處理。 若申請遷移時跨越原許可主管機關行政區域,則需要重新申請設立許可,原主管機關應當廢止其原設立許可,並註銷其設立許可證書。 以上的解釋和資料來自「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本法條的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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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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