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15 條
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證書遺失或毀損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填具申請書,檢附相關文件、資料,繳納設立許可證書費,毀損者,並應檢附原設立許可證書,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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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5條,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證書記載的事項變更,負責人應在變更前一個月內向主管機關提交申請書,說明變更的項目和事由,並獲得主管機關的許可。當主管機關核發變更後的設立許可證書時,應在背面註明歷次核准的變更、停業或復業的日期、文號和變更事項。 另外,如果私立小型老人福利機構的負責人發生變更,新的負責人應在變更前一個月內根據第五條的規定重新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不過,如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為符合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或者法人或團體的負責人發生變更,則可以由原負責人或原負責人的繼承人提交相關資料申請變更許可。如果沒有按照規定辦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當廢止設立許可,並註銷設立許可證書。 範例資料: 根據民國108年「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5條第1項,私立老人福利機構如欲變更許可證書上所記載的事項,負責人應於變更前一個月,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屬的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書,說明變更的項目和理由。例如,如果私立老人福利機構的負責人名稱需要變更,該機構的負責人應在變更前一個月內向主管機關提交申請書,並提供相關的文件和證明材料。 範例資料: 根據民國108年「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5條第2項,如果私立小型老人福利機構的負責人發生變更,新的負責人應在變更前一個月內,依規定重新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屬的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如果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認可變更後的私立小型老人福利機構符合相關的設立標準,或者負責人發生變更是因為法人或團體之負責人的變更,則可以由原負責人或原負責人的繼承人代為提交申請。相反地,如果未按照規定進行相應的變更申請,主管機關有權廢止相應的設立許可,並註銷設立許可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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