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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16 條

  1. 1.私立老人福利機構於許可設立後三年內未開始營運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廢止其設立許可;屬法人或團體附設者,應副知該法人或團體原設立許可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2. 2.私立老人福利機構應自行營運,不得將全部或部分務規模,交付或委託他人營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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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6條的規定: 1. 如果一個私立老人福利機構停業一個月以上,應該在停業的日子前十五天內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書,並說明停業的理由、現有收容老人和工作人員的安置計畫,還有停業的起訖日期。主管機關應該在許可函中說明,當負責人申請復業時,應該符合相關法令的規定,並實地勘查機構的設備、設施和工作人員。 例如,如果一家私立老人福利機構打算停業一個月以上,他們需要向主管機關提出停業申請,並提供相關文件說明停業的理由和期間。主管機關會審查申請書,並在許可函中提出要求,例如在負責人申請復業時,需符合相關法令的規定。 2. 上述申請停業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如果有正當理由需要延長,則應該在期間屆滿前十五天內提出延長申請。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可延長一次,延長期限為一年。 例如,一家私立老人福利機構原本打算停業半年,但有正當理由需要延長停業期間。在停業期間屆滿前十五天內,他們需要提出延長申請,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可以延長停業期限一年。 3. 如果私立老人福利機構的停業期限屆滿,應該在十五天內提出申請書向主管機關申請復業許可。 例如,一家私立老人福利機構停業期限屆滿,他們需要在十五天內向主管機關提出復業申請,並提交相關文件。 4. 主管機關在復業申請中應該會同相關機關進行實地勘查,檢查機構的設備、設施和工作人員是否符合相關法令的規定。只有符合相關規定的機構,才能獲得許可。 例如,一家私立老人福利機構在提出復業申請後,主管機關會與相關機關一起對機構的設備、設施和工作人員進行實地勘查,確認其是否符合相關法令的規定。 5. 如果私立老人福利機構未按規定申請停業,停業期滿後超過六個月仍未申請復業或申請復業不被許可,主管機關除了按照老人福利法第46條的規定處理外,還有權廢止設立許可,並註銷設立許可證書。 例如,一家私立老人福利機構未按規定申請停業,停業期滿後超過六個月仍未申請復業,或者申請復業被拒絕,主管機關除了依據老人福利法第46條的規定處理外,還有權廢止該機構的設立許可,並註銷設立許可證書。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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