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7條,私立老人福利機構在歇業或解散前應在一個月前向主管機關提交申請書,並詳述理由、現有收容老人的安置計畫和日期。如果私立老人福利機構未按照規定辦理,主管機關除了依照老人福利法第46條的規定處理外,還應該廢止其設立許可,並註銷其設立許可證書。 參考資料: 1. 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財團法人社團法人老人福利聯盟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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