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私立老人福利機構申請縮減或擴充業務規模者,應於縮減或擴充業務規模預定日九十日前,填具申請書,敘明理由、縮減或擴充業務規模、現有老人安置計畫及其他相關事項,報經主管機關許可。
- 申請擴充業務規模者,應檢具第七條所定文件、資料;主管機關應於受理申請後三十日內,依本辦法及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相關規定完成審核。
- 私立老人福利機構申請擴充業務規模,其位於同一幢建築物內者,應位於同樓層或連續樓層;其屬不同幢建築物者,應不為道路、鐵路或永久性空地所分隔。
- 私立老人福利機構申請擴充業務規模者,應經主管機關會同相關機關實地勘查其設備及設施符合規定,始得許可。

111 人 正在學習
NT$3,560
NT$13,800
省 $10,2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7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