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17 條
- 1.私立老人福利機構申請縮減或擴充業務規模者,應於縮減或擴充業務規模預定日九十日前,填具申請書,敘明理由、縮減或擴充業務規模、現有老人安置計畫及其他相關事項,報經主管機關許可。
- 2.申請擴充業務規模者,應檢具第七條所定文件、資料;主管機關應於受理申請後三十日內,依本辦法及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相關規定完成審核。
- 3.私立老人福利機構申請擴充業務規模,其位於同一幢建築物內者,應位於同樓層或連續樓層;其屬不同幢建築物者,應不為道路、鐵路或永久性空地所分隔。
- 4.私立老人福利機構申請擴充業務規模者,應經主管機關會同相關機關實地勘查其設備及設施符合規定,始得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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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7條,私立老人福利機構在歇業或解散前應在一個月前向主管機關提交申請書,並詳述理由、現有收容老人的安置計畫和日期。如果私立老人福利機構未按照規定辦理,主管機關除了依照老人福利法第46條的規定處理外,還應該廢止其設立許可,並註銷其設立許可證書。 參考資料: 1. 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財團法人社團法人老人福利聯盟網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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