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8條,私立老人福利機構可能因以下情事而遭到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設立許可或籌設許可: 1. 提出設立許可或籌設許可申請時,所載事項或所繳文件有虛偽情事。 2. 將部分或全部業務規模交付或委託他人營運,並收受對價。 3. 法人或團體經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設立許可。 在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私立老人福利機構的設立許可時,也應該註銷其設立許可證書。 例如,如果一家私立老人福利機構在申請設立許可時提供虛偽的事項或文件,主管機關有權撤銷該機構的設立許可。又例如,如果該機構將部分或全部業務交付他人營運並收受對價,主管機關也可能撤銷其許可。此外,如果該機構的法人或團體已經被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設立許可,也有可能導致該機構的許可被撤銷或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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