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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18 條

  1. 1.私立安養機構申請遷移者,應依本辦法有關申請設立許可之規定,重新申請設立;經許可遷移者,原設立主管機關廢止其原設立許可。
  2. 2.前條擴充務規模或前項遷移,私立老人福利機構未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或已申請尚未經主管機關准,即擅自營運者,依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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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8條,私立老人福利機構可能因以下情事而遭到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設立許可或籌設許可: 1. 提出設立許可或籌設許可申請時,所載事項或所繳文件有虛偽情事。 2. 將部分或全部業務規模交付或委託他人營運,並收受對價。 3. 法人或團體經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設立許可。 在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私立老人福利機構的設立許可時,也應該註銷其設立許可證書。 例如,如果一家私立老人福利機構在申請設立許可時提供虛偽的事項或文件,主管機關有權撤銷該機構的設立許可。又例如,如果該機構將部分或全部業務交付他人營運並收受對價,主管機關也可能撤銷其許可。此外,如果該機構的法人或團體已經被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設立許可,也有可能導致該機構的許可被撤銷或廢止。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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