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9條,當私立老人福利機構的設立許可被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時,機構應該將設立許可證書交還給主管機關。如果機構沒有交還許可證書,主管機關應該註銷該證書;如果該機構是一家財團法人,主管機關也應該通知法院。根據這段文本,可以了解到當私立老人福利機構的設立許可被撤銷或廢止時,機構需要遵從相關程序並將許可證書交還給主管機關,否則主管機關將註銷該證書並通知法院。在這種情況下,主管機關有權採取進一步措施以確保該機構遵守法律規定。然而,在提供的文本中並未提供正確參考資料來證實這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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