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19 條
- 1.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證書登載事項有變更者,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應於事實發生日三十日前,填具申請書,敘明變更項目及事由,申請主管機關許可。
- 2.主管機關核發變更後設立許可證書時,應於背面註記歷次核准變更、停業或復業之日期、文號及變更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9條,當私立老人福利機構的設立許可被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時,機構應該將設立許可證書交還給主管機關。如果機構沒有交還許可證書,主管機關應該註銷該證書;如果該機構是一家財團法人,主管機關也應該通知法院。根據這段文本,可以了解到當私立老人福利機構的設立許可被撤銷或廢止時,機構需要遵從相關程序並將許可證書交還給主管機關,否則主管機關將註銷該證書並通知法院。在這種情況下,主管機關有權採取進一步措施以確保該機構遵守法律規定。然而,在提供的文本中並未提供正確參考資料來證實這一點。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