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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證書登載事項有變更者,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應於事實發生日三十日前,填具申請書,敘明變更項目及事由,申請主管機關許可。
  2. 主管機關發變更後設立許可證書時,應於背面註記歷次核准變更、停業之日期、文號及變更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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