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20 條
- 1.私立老人福利機構由自然人設立者,其負責人變更,應於事實發生日三十日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變更後負責人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無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切結書、願承受權利義務之切結書及變更相關證明文件、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並換發設立許可證書。
- 2.前項負責人死亡時,得由符合第四條第一款規定之繼承人,於原負責人死亡後三十日內,檢具前項文件、資料,申請變更。上開繼承人未依規定辦理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設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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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0條的規定,私立老人福利機構需要在每年的11月底之前檢具業務計畫書、年度預算書和工作人員名冊等文件,並報送主管機關備查。同樣地,在每年的5月底之前,私立老人福利機構需要檢具業務執行書、年度決算和人事概況等文件,並報送主管機關備查。然而,私立小型老人福利機構可以免除遵守這兩項規定,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可以根據需要要求負責人辦理相關事項。 此規定的參考資料為「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該法規於2010年12月30日修正最新版本的第7條、第13條和第20條。根據此法規的範例,私立老人福利機構在每年底前應準備相關文件,以向主管機關報告業務計畫、預算、人事狀況和財務狀況。這些文件的提交和備查是確保老人福利機構運作合法、透明和有效的重要程序。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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