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私立老人福利機構由自然人設立者,其負責人變更,應於事實發生日三十日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變更後負責人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無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切結書、願承受權利義務之切結書及變更相關證明文件、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並換發設立許可證書。
- 前項負責人死亡時,得由符合第四條第一款規定之繼承人,於原負責人死亡後三十日內,檢具前項文件、資料,申請變更。上開繼承人未依規定辦理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設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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