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1 條的規定,私立老人福利機構的財務、會計和人事應該是獨立的。同時,法人或團體的董事、監察人、理事或監事不能兼任該法人或團體所設立或附設的私立老人福利機構的工作人員。 例如,如果一個法人設立了一家私立老人福利機構,根據第21條的規定,該機構的財務部門、會計部門和人事部門應該與法人的其他業務完全獨立,不能混淆在一起。同樣地,法人的董事、監察人、理事或監事也不能同時擔任該私立老人福利機構的工作人員,以確保兩者之間的獨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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