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22 條
- 1.私立老人福利機構申請停業者,應於事實發生日三十日前,填具申請書,敘明理由、現有收容老人、工作人員安置計畫及停業起訖日期,報主管機關許可。
- 2.前項申請停業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有正當理由者,應於停業期間屆滿三十日前申請延長,經主管機關核准,得延長一次,期間為一年。
- 3.私立老人福利機構申請復業者,應於事實發生日三十日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復業計畫,報主管機關許可。
- 4.前項復業申請,主管機關應會同相關機關實地勘查其設備、設施及工作人員,符合相關法令規定者,始得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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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2條的規定,私立老人福利機構應建立會計制度,年度決算金額在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的需由會計師簽證。該條規定了私立老人福利機構的會計基礎,原則上採用權責發生制。然而,在平時可以按現金收付制進行處理,但年終結算時必須調整為採用權責發生制,並且應該設置帳簿,詳細記錄有關會計事項的細節。具體情況可以參考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的相關例子,以瞭解該條規定的具體應用情境。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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