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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私立老人福利機構申請停者,應於事實發生日三十日前,填具申請書,敘明理由、現有收容老人、工作人員安置計畫及停業起訖日期,報主管機關許可。
  2. 前項申請停業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有正當理由者,應於停業期間屆滿三十日前申請延長,經主管機關准,得延長一次,期間為一年。
  3. 私立老人福利機構申請業者,應於事實發生日三十日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復業計畫,報主管機關許可。
  4. 前項復業申請,主管機關應會同相關機關實地勘查其設備、設施及工作人員,符合相關法令規定者,始得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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