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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23 條

私立老人福利機構申請歇者,應於事實發生日三十日前,填具申請書,敘明理由、現有收容老人安置計畫及日期,報主管機關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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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主管機關可以隨時通知私立老人福利機構提出業務及財務報告,並得派員進行查核。這條法律規定確保了主管機關對私立老人福利機構的監督權力,以便瞭解機構的運作情況和財務狀況。具體來說,主管機關可以要求機構提供相關的業務報告,包括收容老人的情況、養護條件、人員配置等等,以便確保機構的合法運營和老人的安全。同時,主管機關也有權派員進行實地查核,確認機構的實際運作情況是否符合法規要求。這些措施有助於提升私立老人福利機構的監管效果,保障老人的權益和福利。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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