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老人福利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設立許可或籌設許可: 一、申請設立許可或籌設許可,所載事項或所繳文件有虛偽情事。 二、將全部或部分業務規模,委託他人營運。 三、法人或團體經其原設立許可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設立許可。 四、依本法或本辦法規定應不予許可設立或應廢止許可設立情形。
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4條規定了私立老人福利機構的糾正和改善程序。根據第一項,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若違反法令、捐助章程或遺囑,隱匿財產,財務收支未取具合法之憑證或未有完備之會計紀錄,經費開支浮濫,或其他違反本辦法情事,主管機關應予糾正並通知限期改善。第二項則要求私立老人福利機構在收到糾正通知後,在指定的期限內進行改善,並向主管機關報告以進行複查。 參考資料: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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