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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私立老人福利機構主管機關撤銷廢止其設立許可時,應繳回設立許可證書,未繳回者,主管機關應註銷之;其為財團法人者,主管機關並應通知法院。
  2. 私立老人福利機構歇或受撤銷、廢止設立許可處分者,應將其招牌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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