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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25 條

  1. 1.私立老人福利機構主管機關撤銷廢止其設立許可時,應繳回設立許可證書,未繳回者,主管機關應註銷之;其為財團法人者,主管機關並應通知法院。
  2. 2.私立老人福利機構歇或受撤銷、廢止設立許可處分者,應將其招牌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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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5條,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所需的書表格式是由中央主管機關來定。這表示在申請設立許可時,機構需要依照中央主管機關所訂的格式填寫相關書表。具體的書表格式內容,則需要參考中央主管機關所制定的相關法規或指導文件。根據上述資料,缺乏對於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之申請書表格式的具體討論,因此無法提供更多相關的資訊。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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