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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私立老人福利機構應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檢具下年度下列文件,報主管機關備查: 一、工作計畫。 二、年度預算。 三、工作人員名冊。
  2. 私立老人福利機構應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檢具上年度下列文件,報主管機關備查: 一、工作報告。 二、年度決算。 三、人事概況。
  3. 私立小型老人福利機構,得免依前二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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