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26 條
- 1.私立老人福利機構應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檢具下年度下列文件,報主管機關備查: 一、工作計畫。 二、年度預算。 三、工作人員名冊。
- 2.私立老人福利機構應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檢具上年度下列文件,報主管機關備查: 一、工作報告。 二、年度決算。 三、人事概況。
- 3.私立小型老人福利機構,得免依前二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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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6 條規定,如果是非主管機關的其他機關、公立機構或公立學校申請申請附設老人福利機構,則準用此辦法進行辦理。根據這個規定,如果公立機構或公立學校想要設立附設老人福利機構,就需要依照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辦理。例如,如果一所公立醫院想要附設一個老人福利機構,就需要按照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許可程序。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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