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27 條
- 1.法人附設之私立老人福利機構,其老人福利機構之財務、會計及人事,均應獨立。
- 2.法人或團體之董事、監察人、理事或監事,均不得兼任法人或團體所設立或附設私立老人福利機構之工作人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7條規定如下: 一、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根據法規文本,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7條在准許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中標明該法條自發布日起生效。具體而言,該法條施行的日期是法令公佈之日。 可參考資料: - 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全文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