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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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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107 條
(施行日)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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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五日修正之
第三十八條
自公布後二年施行;
第五條至第七條、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二十六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六條及第七十一條
,自公布後五年施行;九十八年六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一日修正之條文,除
第六十一條
自公布後二年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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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保健醫療權益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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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教育權益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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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就業權益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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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支持服務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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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經濟安全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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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保護服務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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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罰則 §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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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附則 §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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