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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12身心障礙福利經費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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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身心障礙福利經費來源如下: 一、各級政府按年編列之身心障礙福利預算。 二、社會福利基金。 三、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 四、私人或團體捐款。 五、其他收入。
  2. 2.前項第一款身心障礙福利預算,應以前條之調查報告為依據,按年從寬編列。
  3. 3.第一項第一款身心障礙福利預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財政確有困難者,應由中央政府補助,並應專款專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2條規定身障福利五款經費來源,年度預算須依調查報告從寬編列,地方財政困難由中央補助且專款專用。

Q · 縣市政府能用財政困難當理由刪減身障服務嗎?

不能直接砍,要先向中央申請補助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2條第三項,直轄市、縣(市)財政確有困難者,應由中央政府補助,並專款專用。正確程序是地方先向中央申請補助,而非逕自刪減;補助到位後若被挪用,地方主管機關連帶須負法律責任。

白話解讀

政府每年要編多少身心障礙福利預算,不是看『今年有沒有錢』,而是法律規定的。第一,必須以五年一次的調查報告為依據;第二,要『從寬編列』;第三,地方財政有困難時,中央必須補助而且必須專款專用。這三句話加起來,就是身心障礙服務預算的法律地基。很多人以為政府編多少算多少,其實這條法律給了倡議團體和議員一把工具:如果預算明顯低於調查報告顯示的需求,或者中央補助被挪去做其他用途,這就不只是政策爭議,而是違法問題。但這把工具很少被拔出鞘,因為大部分人不知道它存在。

法律定性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2條規範身障福利的經費來源與編列規則,列舉五款財源(各級政府年度預算、社會福利基金、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捐款、其他收入),並要求年度預算須依前條調查報告從寬編列,地方財政困難時由中央補助且專款專用,構成身障服務預算的法定地基。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縣政府說錢不夠要刪減身障服務,可以這樣嗎?

理論上不可以。本條第三項明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財政確有困難者,應由中央政府補助並專款專用。正確程序是地方先向中央申請補助,而非逕自刪減。可向衛福部申請政府資訊公開,查該縣市是否提出補助申請、申請與核給金額,作為倡議論證的第一步。

Q2社會福利基金、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是什麼?跟一般稅收差在哪?

社會福利基金重要來源是公益彩券盈餘的法定分配;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主要來自未達定額進用標準企業所繳的差額補助費。兩者核心特性是專用,依法不能挪作他途。因此未達定額進用企業繳的差額補助費,最終回流到身障就業服務,形成閉環資金循環。

Q3身障福利經費的來源有哪些?

五款:各級政府年度預算、社會福利基金、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私人或團體捐款、其他收入。

Q4什麼是專款專用?

特定來源的經費只能用於法定指定用途,不得挪作他途,違反者負財政與法律責任。

Q5從寬編列是什麼意思?

預算編列須充分反映調查報告所示需求、不得從嚴緊縮,是第二項的法定要求。

Q6社會福利基金和身障就業基金差在哪?

前者重要來源是公益彩券盈餘;後者主要來自企業未達定額進用的差額補助費,兩者都專用。

Q7怎麼質疑縣市身障預算編太少?

取得第11條調查報告當基準,申請政府資訊公開調出編列金額,比對落差後在9-10月議會審預算期請議員質詢。

Q8怎麼查中央有沒有補助本縣市?

向衛福部申請政府資訊公開,查該縣市的補助申請、核給金額與用途。

Q9發現補助被挪用怎麼檢舉?

引用第三項專款專用,向審計部或監察院檢舉,審計部對財政紀律有獨立調查權。

Q10身障家庭怎麼用這條追問服務不足?

以『本縣預算有按調查報告編嗎、有從寬編嗎、中央補助申請了嗎』三問,向社政機關與議員追蹤。

Q11中央補助是『應』還是『可以』?

第三項用『應由中央政府補助』,屬強制義務而非裁量,地方財政困難時中央不得拒絕補助。

Q12編預算和執行預算的責任誰負?

編列依第二項由各級政府負責;執行與專款專用依第2條由主管機關負責,挪用連帶負責。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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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政府年度預算稅收受第二、三項約束(依調查報告、從寬編列、困難時中央補助專款專用)
社會福利基金公益彩券盈餘等法定分配專用,不得挪作他途
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企業未達定額進用的差額補助費專用於身障就業服務
私人或團體捐款社會捐贈依捐贈目的使用

source

各級政府年度預算
稅收
社會福利基金
公益彩券盈餘等法定分配
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
企業未達定額進用的差額補助費
私人或團體捐款
社會捐贈

earmarked

各級政府年度預算
受第二、三項約束(依調查報告、從寬編列、困難時中央補助專款專用)
社會福利基金
專用,不得挪作他途
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
專用於身障就業服務
私人或團體捐款
依捐贈目的使用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障害者総合支援法(障害福祉サービス等費用の国庫負担規定、第92条以下の費用負担枠組み)
韓國장애인복지법(복지조치 비용 부담·재원 관련 규정)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经费保障相关条款,政府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德國SGB IX(Rehabilitation und Teilhabe von Menschen mit Behinderungen — Finanzierung und Kostenträger)
法國Code de l'action sociale et des familles(financement de l'aide aux personnes handicapées via CNSA/MDPH)
美國Social Security Act Title XVI (SSI) / Medicaid(聯邦-州分擔之身障福利財源機制,非單一對應條文)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4

(0690520 制定)

公立醫療院、所或復健機構發給殘障者診斷書時,應由醫師註明殘障名稱、原因、等級及診斷確定之年、月、日。

立法理由規定殘障診斷書記載內容,以利核發手冊。

(0790112 全文修正)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對殘障者,予以左列輔導或安置:   一、需要醫療、復健者,安置公、私立醫院或復健機構。   二、需要收容、教養、養護者,轉介收容、教養、養護機構。   三、需要就學者,轉介適當學校。   四、需要就業者,由就業服務機構轉介,或轉介職業重建機構。   五、需要社會服務及育樂者,轉介服務及育樂機構。   六、其他適當之輔導或安置。   前項需要,以殘障者提出申請為準。   如無適當機構,政府應規劃設立,設立前,應以金錢或其他方式對較低收入者補助之。   為執行第二項之輔導與安置,政府應建立殘障者職能評估制度,使殘障者獲得合理輔導與安置;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職能評估工作為殘障各項輔導與安置之重要依據,目前甚弱,亟待加強。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八條酌作文字修正。

(0860418 全文修正)

有關身心障礙鑑定與免役鑑定間之相關問題,由內政部、教育部、衛生署會同國防部共同研商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合乎身心障礙標準者大抵合乎兵役法第四條之免役規定,因此二者在競合重疊部分實有必要加以釐清,以減省不必要之重複檢查並達到行政便民之旨。

(0960605 全文修正)

身心障礙福利經費來源如下:   一、各級政府按年編列之身心障礙福利預算。   二、社會福利基金。   三、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   四、私人或團體捐款。   五、其他收入。   前項第一款身心障礙福利預算,應以前條之調查報告為依據,按年從寬編列。   第一項第一款身心障礙福利預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財政確有困難者,應由中央政府補助,並應專款專用。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九條移列,並作文字修正。   二、第一項、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使符預算法制用語。   三、第三項明定中央政府補助之經費應專款專用。

(0690520 制定)

規定殘障診斷書記載內容,以利核發手冊。

(0790112 全文修正)

一、職能評估工作為殘障各項輔導與安置之重要依據,目前甚弱,亟待加強。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八條酌作文字修正。

(0860418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合乎身心障礙標準者大抵合乎兵役法第四條之免役規定,因此二者在競合重疊部分實有必要加以釐清,以減省不必要之重複檢查並達到行政便民之旨。

(0960605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九條移列,並作文字修正。   二、第一項、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使符預算法制用語。   三、第三項明定中央政府補助之經費應專款專用。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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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12 條規定:「身心障礙福利經費來源如下: 一、各級政府按年編列之身心障礙福利預算。 二、社會福利基金。 三、身…」(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1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