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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13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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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身心障礙者對障礙鑑定及需求評估有異議者,應於收到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並以一次為限。
  2. 2.依前項申請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應負擔百分之四十之相關作業費用;其異議成立者,應退還之。
  3. 3.逾期申請第一項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者,其相關作業費用,應自行負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對身障鑑定或需求評估結果不服,可於收到通知書次日起 30 日內書面申請重新鑑定,以一次為限,須先付 40% 費用,異議成立則退還。

Q · 身障鑑定結果不服,可以申請重新鑑定嗎?

可以,收到通知書次日起 30 天內書面申請,一次為限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13 條,對障礙鑑定及需求評估有異議者,應於收到通知書之次日起 30 日內,以書面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且以一次為限。申請時須先負擔 40% 相關作業費用,異議成立者全額退還;逾期才申請者,費用 100% 自行負擔。

白話解讀

拿到身心障礙鑑定結果,發現等級比你預期低、或者根本不被認定為身障時,多數人的反應是「政府都這樣判了還能怎樣」。這個反應每天讓無數人失去本來可以爭取的福利。其實你有 30 天,從收到通知書的隔天開始算。在這 30 天裡,你可以用書面向縣市政府提出重新鑑定。但只有一次機會。費用要先繳 40%,如果你的異議成立,這筆錢全額退還。如果你錯過 30 天才想申請,整筆費用全部自付。這個設計的隱藏邏輯是:法律相信會花錢申請的人多半有理,所以給你一個「先繳一點、贏了退回」的機制。但這個機制只對知道的人有用,多數收到鑑定書的人根本沒注意到通知書上那行小字寫的救濟期限。

法律定性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13 條為身障鑑定的內部救濟條款:當事人對障礙鑑定或需求評估結果有異議時,可於法定 30 日內書面申請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以一次為限,並以「先繳 40%、異議成立退還、逾期自付」的費用機制過濾浮濫申請、保障真有理由者。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覺得鑑定醫師根本沒看仔細,重新鑑定會換人做嗎?

重新鑑定是另一個獨立的鑑定流程,實務上通常會由不同的醫師或鑑定團隊執行,避免同一組人重複下相同結論。建議在申請書上具體載明對原鑑定的疑問點,引導承辦單位安排更全面的重新評估。

Q240% 費用大概要多少錢?申請前能先知道嗎?

重新鑑定總費用視鑑定項目多寡而定,由各縣市政府公告,承辦單位收件時會告知預估金額,也可先電洽社會局詢問。中低收入戶或低收入戶部分縣市有費用減免,申請時可主動詢問。

Q3如果重新鑑定也失敗了,我還有什麼路可以走?

本條重新鑑定以一次為限,但仍有兩條路:一是對結果不服可依訴願法提起訴願;二是日後身體狀況有實質變化時,可依第 14 條重新申請鑑定(屬新案)。訴願爭點通常在程序是否合法,而非醫學判斷對錯。

Q4身障鑑定不服怎麼辦?

於收到通知書次日起 30 日內書面向縣市主管機關申請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以一次為限。

Q5什麼是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

對原鑑定/評估結果有異議時申請的獨立再鑑定程序,通常由不同醫師或團隊執行。

Q6重新鑑定的 40% 費用是什麼?

申請時須先負擔的相關作業費用,異議成立全額退還,是過濾浮濫申請的設計。

Q7身障鑑定異議的法定期限是什麼?

收到通知書之次日起 30 日,逾期仍可受理但費用全額自付。

Q8重新鑑定怎麼申請?

確認通知書送達日 → 補功能評估證據 → 書面向社會局申請並指出漏評項目 → 繳 40% 費用。

Q9重新鑑定費用怎麼算、要多少?

視鑑定項目多寡由各縣市公告,先繳 40%,異議成立退還,可先電洽社會局問預估金額。

Q10怎麼證明原鑑定有問題?

補新的醫療證明或職能治療師的日常生活功能評估(ADL),具體指出原鑑定漏評的功能項目。

Q11重新鑑定後仍不服怎麼處理?

本條一次為限,可改依訴願法提訴願,爭點放在程序合法性而非醫學判斷。

Q1230 天內申請 vs 逾期申請差在哪?

期限內先繳 40%、異議成立退還;逾期仍受理但費用 100% 自付且無退費。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情境費用負擔異議成立次數
30 日內申請先繳 40%全額退還一次為限
逾 30 日申請100% 自付不退費仍受理但無退費紅利

費用負擔

30 日內申請
先繳 40%
逾 30 日申請
100% 自付

異議成立

30 日內申請
全額退還
逾 30 日申請
不退費

次數

30 日內申請
一次為限
逾 30 日申請
仍受理但無退費紅利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障害者総合支援法に基づく障害支援区分の認定/行政不服審査法による審査請求
韓國장애인복지법상 장애 정도 판정에 대한 이의신청 및 재판정 제도
中國残疾人保障法及残疾评定相关规定下的残疾评定异议与复核
德國SGB IX – Feststellung der Schwerbehinderung; Widerspruch gegen den Feststellungsbescheid (Verfahren nach SGG)
法國Code de l'action sociale et des familles – décision de la CDAPH/MDPH et recours administratif préalable
美國Social Security Act / 20 C.F.R. Part 404 – disability determination and request for reconsideration; ADA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4

(0690520 制定)

持有殘障手冊者,於殘障消失時,應將殘障手冊繳還原發機關註銷。

立法理由規定殘障手冊繳銷程序手續。

(0790112 全文修正)

殘障者或其扶養者應繳納之稅捐,政府應按殘障者之殘障等級及家庭經濟狀況,依法給與適當之減免。   殘障者或其扶養者,於申報所得稅時,其依本法規定所取得之各項補助,免納所得稅,並應准予列報殘障特別扣除額,其金額於所得稅法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如扶養親屬寬減額加倍。

(0860418 全文修正)

身心障礙者於障礙事實變更或消失時,應將身心障礙手冊繳還原發給機關變更或註銷。   原發給機關發現身心障礙者持有之身心障礙手冊,所記載之障礙類別及等級顯與事實不符時,應限期令其重新鑑定;逾期未重新鑑定者,原發給機關得逕行註銷其身心障礙手冊。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原條文第十一條酌作文字修正為第一項。   二、新增第二項。基於鑑定從嚴,福利從寬之理念,增定核發殘障手冊之主管機關發現殘障者所持之殘障手冊,記載之障礙類別或等級顯與事實不符時,得基於職權,主動要求該持有者重新鑑定,逾期未辦理者,得逕行註銷之。

(0960605 全文修正)

身心障礙者對障礙鑑定及需求評估有異議者,應於收到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並以一次為限。   依前項申請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應負擔百分之四十之相關作業費用;其異議成立者,應退還之。   逾期申請第一項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者,其相關作業費用,應自行負擔。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一條移列,並作文字修正。   二、有關障礙情況改變時之處理,修正條文第十四條第四項已另有規定,爰將原條文第一項刪除。   三、有關身心障礙之鑑定依修正條文第六條之規定,係由直轄市、縣(市)組成鑑定與評估專業團隊為之,故身心障礙者對障礙鑑定與需求評估結果之通知書有所異議時,自應於期限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爰酌修原條文第二項前段,併入修正條文第一項。   四、增列第三項規定身心障礙逾期申請重新鑑定與需求評估者,其相關費用,應自行負擔,避免自行申請之浮濫。

  • 鑑定名詞
  • 異議名詞
  • 通知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0690520 制定)

規定殘障手冊繳銷程序手續。

(0790112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如扶養親屬寬減額加倍。

(0860418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原條文第十一條酌作文字修正為第一項。   二、新增第二項。基於鑑定從嚴,福利從寬之理念,增定核發殘障手冊之主管機關發現殘障者所持之殘障手冊,記載之障礙類別或等級顯與事實不符時,得基於職權,主動要求該持有者重新鑑定,逾期未辦理者,得逕行註銷之。

(0960605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一條移列,並作文字修正。   二、有關障礙情況改變時之處理,修正條文第十四條第四項已另有規定,爰將原條文第一項刪除。   三、有關身心障礙之鑑定依修正條文第六條之規定,係由直轄市、縣(市)組成鑑定與評估專業團隊為之,故身心障礙者對障礙鑑定與需求評估結果之通知書有所異議時,自應於期限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爰酌修原條文第二項前段,併入修正條文第一項。   四、增列第三項規定身心障礙逾期申請重新鑑定與需求評估者,其相關費用,應自行負擔,避免自行申請之浮濫。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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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13 條規定:「身心障礙者對障礙鑑定及需求評估有異議者,應於收到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直轄市、縣(市)…」(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1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