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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16 條(身心障礙者之保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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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身心障礙者之人格及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對其接受教育、應考、進用、就業、居住、遷徙、醫療等權益,不得有歧視之對待。
  2. 2.公共設施場所營運者,不得使身心障礙者無法公平使用設施、設備或享有權利。
  3. 3.公、私立機關(構)、團體、學校與企業公開辦理各類考試,應依身心障礙應考人個別障礙需求,在考試公平原則下,提供多元化適性協助,以保障身心障礙者公平應考機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6條禁止教育、應考、就業、居住等七大領域歧視,並要求公私立機關考試依個別障礙需求提供合理調整協助。

Q · 公司徵才考試不給身障者延長時間,違法嗎?

違法,第16條第三項專治這種情況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6條第三項,公、私立機關、團體、學校與企業公開辦理各類考試,應依身心障礙應考人個別障礙需求,在考試公平原則下提供多元化適性協助(如延長時間、轉譯試卷、輔具)。私人公司的徵才測驗、內部升遷考試只要公開辦理就受拘束,拒絕提供合理協助可依本法第86條申訴並由主管機關開罰。

深度解讀

很多人以為「反歧視」只是宣示性的口號。看清楚第三項:2011 年新增的這段,明確要求「公、私立機關、團體、學校與企業」公開辦理的各類考試,都要依個別障礙需求提供延長時間、轉譯試卷、輔具等多元協助。意思是,你應徵某家私人公司,他們的徵才測驗如果沒考慮你的視障或聽障狀況,這家公司在法律上站不住腳。第二項的「公共設施場所營運者」也包含私人經營的對外場所,便利商店、餐廳、健身房,不只是政府機關。第一項列舉教育、應考、進用、就業、居住、遷徙、醫療七大領域,幾乎涵蓋所有生活面向。這條的真正力量,不在它說了什麼,而在它射程比一般人以為的寬太多了。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6 版

本條有 6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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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16 條規定:「身心障礙者之人格及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對其接受教育、應考、進用、就業、居住、遷徙、醫療等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1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