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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16 條(身心障礙者之保障權益)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身心障礙者之人格及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對其接受教育、應考、進用、就業、居住、遷徙、醫療等權益,不得有歧視之對待。
  2. 公共設施場所營運者,不得使身心障礙者無法公平使用設施、設備或享有權利。
  3. 公、私立機關(構)、團體、學校與企業公開辦理各類考試,應依身心障礙應考人個別障礙需求,在考試公平原則下,提供多元化適性協助,以保障身心障礙者公平應考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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