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15 條規範證明過渡與退場:空窗期經主管機關註記可續用舊證明,等級變更依新標準追回或補發,障礙消失或死亡須繳還證明。
Q · 身障證明過期、新證明還沒下來,這段空窗期權益會中斷嗎?
不會。經主管機關註記後,舊證明在空窗期繼續有效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15 條第一項,已在效期屆滿前申請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者,於原證明效期屆滿至新證明生效之間,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註記後,得暫以原證明繼續享有本法所定相關權益(補助、停車證、復康巴士、票價優惠等)。但重新鑑定後若障礙程度變更,已領補助會依新證明標準追回或補發;障礙事實消失或死亡時,本人、家屬或利害關係人則負有繳還證明辦理註銷的法定義務。
你或你的家人領了身心障礙證明,每幾年要重新鑑定一次(前一條規定的)。但這中間有個尷尬空窗:舊證明到期了,新證明還沒下來,這段時間你是不是「半個障礙者」?這條就是專門處理這個空窗。只要主管機關註記過,你可以拿舊證明繼續享有所有權益,不會斷補助、不會被刁難。但有個陷阱:如果重新鑑定後等級降了,這段空窗領的補助會被追回;等級升了則補發差額。第三項更關鍵:障礙事實消失了(例如身體恢復了)或當事人過世了,家屬必須主動把證明繳回去,沒繳的話主管機關會自己註銷,而且會追回你「不該領」的補助。很多家屬不知道這條,親人過世後還繼續領補助,幾個月後收到追繳通知才知道事情大條。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15 條為身心障礙證明的「過渡銜接與退場註銷」規範:第一項以註記機制保障重新鑑定空窗期權益不中斷;第二項規定等級變更後依新證明標準追回或補發補助;第三項課予障礙事實消失或死亡時的繳還義務,未繳還者由主管機關逕行註銷並追回溢領補助。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可以,但要先去社會局做「註記」。本條第一項規定,註記後舊證明繼續有效到新證明下來為止,期間所有本法權益(停車、票價、復康巴士、補助)都不中斷。內行人提示:第一線人員常不熟註記制度,建議隨身帶註記文件影本或重新鑑定收件回執,現場出示可省去爭執。
要,而且要主動。第三項規定家屬要把證明繳回辦理註銷,沒繳的話主管機關逕行註銷並追回溢領,過世日後的補助都屬溢領。內行人提示:主動退回是行政清算,被動追回若金額大、時間久可能被認定詐欺。差別不在金額,在你的紀錄。
不能,這是第二項的法定追回機制,非行政機關自由裁量,但可申請分期攤還,多數縣市接受 6-12 期。內行人提示:追回計算起點是「新證明生效日」不是送件日,越早送件、新證明越快下來,被追回的差額月數就越短。
可以。效期屆滿前已申請重新鑑定者,經主管機關註記後空窗期續用原證明,補助與優惠都不中斷。
規範證明的過渡銜接(註記續用)、重新鑑定等級變更的追回補發、以及障礙消失或死亡的繳還註銷義務。
重新鑑定空窗期間,主管機關於原證明加註後使其繼續有效的銜接機制,避免權益中斷。
無法律上原因受領的補助須返還,主管機關可直接行政執行(扣薪、扣存款),不必另打民事官司。
效期屆滿前帶證明與重新鑑定收件回執,到戶籍地社會局處或區公所辦理原證明註記。
本人、家屬或利害關係人於 30 日內(實務)將證明繳還主管機關辦理註銷,並聲明停止所有相關權益。
自新證明生效日(或過世日)起,依新標準與原領金額差額計算;等級降追回差額、過世後追回全額。
可以,多數縣市社會局接受 6-12 期分期攤還,收到通知後可一併申請。
主動繳還是單純行政清算;被動追回若金額大、時間久,可能被認定詐欺移送,差別在紀錄不在金額。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直轄市社會局及縣(市)政府,對合於社會救助規定之殘障者,其醫療、復健及重建,應憑殘障手冊,酌予左列輔助: 一、診斷及治療費。 二、手術及材料費。 三、藥劑費。 四、住院費。 五、職業重建費。
立法理由貧苦殘障者,政府應予以救助,但為顧及政府財力,宜規定救助項目,俾地方政府審度殘障者貧苦程度及政府財力,酌予辦理。
政府應優先將殘障者納入健康保險,其保費應視其家庭經濟狀況及殘障等級,分別補助。但其家庭經濟狀況貧困者,保費應由政府負擔。 殘障者之健康保險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殘障者之醫療費用偏高,往往非個人或其家庭所能負擔,故其健康保險極為必要,此為各社會福利國家所通行。
各級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建立個別化專業服務制度,經由專業人員之評估,依身心障礙者實際需要提供服務,使其獲得最適當之輔導及安置。 前項個別化專業服務制度包括個案管理、就業服務、特殊教育、醫療復健等制度;其實施由各級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各相關法規規定辦理或委託、輔導民間辦理。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原條文第十二條第四項有關政府應建立職能評估制度,以提供殘障者適當的輔導與安置,因「職能評估」之用語,極易於規劃執行時引起爭議。為促使該用語能國情化且簡淺明易,便於國人瞭解,爰修正為個別化專業服務。 三、新增第二項。為整合政府及社會資源協助殘障者,明定各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各相關法規,辦理個別化專業服務。
依前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者,於原證明效期屆滿至新證明生效期間,得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註記後,暫以原證明繼續享有本法所定相關權益。 經重新鑑定結果,其障礙程度有變更者,其已依前項規定以原證明領取之補助,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新證明生效後,依新證明之補助標準予以追回或補發。 身心障礙者於障礙事實消失或死亡時,其本人、家屬或利害關係人,應將其身心障礙證明繳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註銷;未繳還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逕行註銷,並取消本法所定相關權益或追回所溢領之補助。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三條移列,並作文字修正。 二、新增第一項以規範身心障礙者於申請重新鑑定與需求評估等待期間有關本法各項權益之保障。 三、身心障礙者經重新鑑定後,其障礙等級變更(程度變輕或變重),將會影響所領取各項補助之金額多寡,為符合公平原則,爰於第二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新證明生效後依新證明之補助標準予以追回或補發,以確保身心障礙者之權益與福利資源有效分配。而對於已享有之相關福利服務,則基於政府一貫支持身心障礙者之態度,只針對補助一項作處理(追回或補發),其他福利服務項目則不再予以追回或補給。 四、原條文第一項修正移列至修正條文第三項,規定身心障礙者障礙事實消失或死亡時,其本人、家屬或利害關係人有義務將身心障礙證明繳還及未依規定繳還之處理。 五、有關主管機關發現身心障礙者障礙情況改變之處理,修正條文第十四條第四項已有規定,爰將原條文第二項刪除。
貧苦殘障者,政府應予以救助,但為顧及政府財力,宜規定救助項目,俾地方政府審度殘障者貧苦程度及政府財力,酌予辦理。
一、本條新增。 二、殘障者之醫療費用偏高,往往非個人或其家庭所能負擔,故其健康保險極為必要,此為各社會福利國家所通行。
一、條次變更。 二、原條文第十二條第四項有關政府應建立職能評估制度,以提供殘障者適當的輔導與安置,因「職能評估」之用語,極易於規劃執行時引起爭議。為促使該用語能國情化且簡淺明易,便於國人瞭解,爰修正為個別化專業服務。 三、新增第二項。為整合政府及社會資源協助殘障者,明定各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各相關法規,辦理個別化專業服務。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三條移列,並作文字修正。 二、新增第一項以規範身心障礙者於申請重新鑑定與需求評估等待期間有關本法各項權益之保障。 三、身心障礙者經重新鑑定後,其障礙等級變更(程度變輕或變重),將會影響所領取各項補助之金額多寡,為符合公平原則,爰於第二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新證明生效後依新證明之補助標準予以追回或補發,以確保身心障礙者之權益與福利資源有效分配。而對於已享有之相關福利服務,則基於政府一貫支持身心障礙者之態度,只針對補助一項作處理(追回或補發),其他福利服務項目則不再予以追回或補給。 四、原條文第一項修正移列至修正條文第三項,規定身心障礙者障礙事實消失或死亡時,其本人、家屬或利害關係人有義務將身心障礙證明繳還及未依規定繳還之處理。 五、有關主管機關發現身心障礙者障礙情況改變之處理,修正條文第十四條第四項已有規定,爰將原條文第二項刪除。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