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15 條(身心障礙證明之變更及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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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15 條規範證明過渡與退場:空窗期經主管機關註記可續用舊證明,等級變更依新標準追回或補發,障礙消失或死亡須繳還證明。
Q · 身障證明過期、新證明還沒下來,這段空窗期權益會中斷嗎?
不會。經主管機關註記後,舊證明在空窗期繼續有效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15 條第一項,已在效期屆滿前申請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者,於原證明效期屆滿至新證明生效之間,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註記後,得暫以原證明繼續享有本法所定相關權益(補助、停車證、復康巴士、票價優惠等)。但重新鑑定後若障礙程度變更,已領補助會依新證明標準追回或補發;障礙事實消失或死亡時,本人、家屬或利害關係人則負有繳還證明辦理註銷的法定義務。
深度解讀
你或你的家人領了身心障礙證明,每幾年要重新鑑定一次(前一條規定的)。但這中間有個尷尬空窗:舊證明到期了,新證明還沒下來,這段時間你是不是「半個障礙者」?這條就是專門處理這個空窗。只要主管機關註記過,你可以拿舊證明繼續享有所有權益,不會斷補助、不會被刁難。但有個陷阱:如果重新鑑定後等級降了,這段空窗領的補助會被追回;等級升了則補發差額。第三項更關鍵:障礙事實消失了(例如身體恢復了)或當事人過世了,家屬必須主動把證明繳回去,沒繳的話主管機關會自己註銷,而且會追回你「不該領」的補助。很多家屬不知道這條,親人過世後還繼續領補助,幾個月後收到追繳通知才知道事情大條。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5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4 版
- 鑑定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利害關係人名詞
- 身心障礙證明名詞
- 註銷名詞
-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14 條條文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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