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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17 條(現金給付或補助專戶之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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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身心障礙者依法請領各項現金給付或補助,得檢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並載明金融機構名稱、地址、帳號及戶名,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可後,專供存入各項現金給付或補助之用。
  2. 2.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身障補助須開立經主管機關核可的專戶,戶內存款才不得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進一般帳戶就失去保護。

Q · 身障補助會被銀行拿去抵卡債或被法院扣押嗎?

進「核可專戶」就不會,進一般帳戶就會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7條,身障者依法請領的現金給付或補助,只要拿主管機關核發的證明文件到金融機構開立專戶並報請核可,戶內存款就不得被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但保護的是「專戶」這個容器,不是補助這個身分。錢進一般帳戶或從專戶提出後,銀行與債主就動得了。

深度解讀

你領的身心障礙補助會被銀行扣抵卡債嗎?答案藏在這條的兩段文字裡。第一段告訴你怎麼開「專戶」,第二段才是真正的盾牌:只要你按照規定,拿主管機關開的證明文件去金融機構開了專戶,並且報請主管機關核可,這個帳戶裡的錢就脫離了銀行可以動的範圍。銀行不能拿來抵你欠的卡債、信貸;債主不能聲請法院扣押;你也不能拿這筆錢去當擔保品;連法院強制執行都不能碰。但前提很硬:必須是「依法請領」的給付或補助,必須經過「核可」的「專戶」,而且這個帳戶不能跟你的薪水、做生意的錢混在一起。一旦混了,保護就破功了。很多人把補助匯進日常使用的帳戶,結果被扣款扣得一毛不剩,才發現自己根本沒走完這條路。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5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扣押名詞
  • 擔保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本條有 5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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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17 條規定:「身心障礙者依法請領各項現金給付或補助,得檢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1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