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身權法第18條建立身障通報系統,由衛生、教育、勞工、警政、戶政五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彙送資訊,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後須於30日內主動提供協助服務或轉介。
Q · 符合身障條件,政府會主動聯絡我嗎?
會。受理通報後30日內須主動聯繫並評估需求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8條,地方主管機關建立通報系統,由衛生、教育、勞工、警政、戶政五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彙送疑似身心障礙者資訊。主管機關受理通報後,應即進行初步需求評估,並於三十日內主動提供協助服務或轉介。換言之,福利不是被動等申請,而是政府的主動義務;逾三十日無回應即屬機關未履行法定義務。
你可能不知道,當你帶孩子去做兒童健康檢查、當你的孩子在學校被老師發現可能有發展遲緩、當你出車禍受傷被警察記錄、當你因為職災受傷被勞工局通報,這些散落在不同政府部門的資訊,法律規定要主動「彙送」到地方主管機關,組成一張通報網。這條的核心邏輯是:身心障礙不是等到當事人自己跑去申請才發現,政府應該主動發現你、主動找你。衛生、教育、勞工、警政、戶政五個部門各自把可能的疑似個案通報出來,地方主管機關收到後三十天內必須主動聯絡並評估需求。這條法律之所以重要,是因為它把「我不知道我可以申請補助」這個資訊不對稱問題,變成政府的法定義務。但實務上這張網的密度,跟你住在哪個縣市、承辦人員多不多,有非常大的關係。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8條為福利傳遞機制性規範,要求地方主管機關建立跨部門通報系統,由衛生、教育、勞工、警政、戶政五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各自彙送疑似身心障礙者資訊,主管機關受理後須於三十日內主動進行需求評估並提供協助服務或轉介,確立「政府主動發現、主動服務」的福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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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條,教育主管機關應將疑似身心障礙學生資訊彙送地方主管機關。社會局收到後,應於30日內主動聯繫你進行初步需求評估,並可能轉介兒童發展聯合評估中心。內行人提示:若一個月內沒人聯絡,直接打你住的縣市社會局兒少福利科電話,引用這條質問處理進度,主動跟進可讓個案被優先處理。
通報屬法定義務,目的是提供協助而非監控,資訊流動受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範,只能用於本條所定服務或轉介。你可在機關聯繫時明確拒絕,通報不會強制觸發服務。內行人提示:正式身障鑑定才留下身分記錄,單純通報與需求評估只是內部追蹤,不影響其他權益。
由衛生、教育、勞工、警政、戶政五部門彙送疑似身障者資訊給地方主管機關的跨部門整合機制,目的是讓政府主動發現需要協助的人。
衛生(疑似身障、發展遲緩兒)、教育(疑似身障學生)、勞工(職業傷害)、警政(交通事故)、戶政(人口異動),各自彙送資訊。
主管機關受理通報後,依個案狀況評估所需福利、輔具、照護或轉介服務的程序,是後續服務的起點。
主動服務是政府受理通報後不待申請主動聯繫並評估;自行申請則要當事人自己懂法規、跑流程。
等社會局30日內主動聯繫做需求評估,可能轉介兒童發展聯合評估中心;逾期就主動打社會局兒少福利科跟進。
確認接觸紀錄 → 致電社會局查通報進度 → 逾30日引用本條第二項陳情 → 撥1957或向社家署申訴。
可以。主動向衛生局或社會局自報,是有效觸發點,能加速評估與服務介入,不必被動等部門通報。
陳情或申訴本身無時效限制,但建議在發現逾期後30日內提出以確保程序時效。
身權法第18條涵蓋全年齡五部門通報;兒少法針對兒童發展遲緩有特別通報規定,兩者銜接互補。
通報與需求評估屬內部追蹤、不留身分記錄;正式身障鑑定才取得身障證明並留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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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本法所稱視覺殘障者,不得從事按摩業。但醫護人員以按摩為病患治療者,不在此限。 按摩業管理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行政院衛生署定之。
立法理由目前世界各先進國家對於盲人就業多有保障,且「臺灣省各縣市按摩業管理規則」第二條亦有「凡從事按摩業者須雙目失明」之規定,立意尚無不善,似有就保障盲人就業在本法中增列專條之必要。
政府對於具有工作能力、資格條件之殘障者,應輔導其就業。薪資應比照一般待遇,如產能不足時,可酌予減少。但不得低於百分之七十。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規定政府應使有工作能力或資格條件之殘障者優先獲得僱用,並保障其薪資不受差別待遇。另為使僱用單位樂於僱用產能不足的殘障者,爰規定,若其產能不足時,給予之薪資可比一般待遇減少。
為加強身心障礙者之醫療復健服務及醫療復健輔助器具之研究發展,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應依據各類身心障礙者之人口數及需要,設立或獎勵設立復健醫療機構、醫療復健輔助器具之研究發展機構與護理之家機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原條文第八條有關政府應設立或獎助設立各類殘障福利機構之規定,因依機講性質、服務功能之差異,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亦有所不同,故修正依機構之性質,分別於各專章中定之。其中有關醫療復健及輔助器具之研發等,因係屬衛生醫療專業領域,明定衛生主管機關應依各類殘障者之人口數及需要,設立或獎勵設立復健醫療機構及醫療復健輔助器具之研究發展機構,以提供殘障者所需要之醫療復健服務。 三、本條所稱之復健醫療機搆含提供殘障者醫療復健、嬰幼兒健康檢查及早期醫療等相關服務之機構。 四、有關植物人及重度癱瘓殘障者所需之照護服務,除將由社政主管機關依據修正條文第三十五條辦理外。為加強其照護服務,爰將護理之家機構納入本修正條文,以促使衛生主管機關及該類機構也得據以辦理植物人及重度癱瘓殘障者之服務。至該類機構所服務之殘障者應繳納之服務費;將由社政主管機關參照福利服務機構所服務殘障者之服務費補助標準補助之,該類機構辦理上開服務所需之房舍建築及設施設備等相關經費,社政主管機關亦得參照其對殘障者服務機構之獎助原則獎助之;以結合衛生及社政機關相關資源,提供植物人及重度癱瘓殘障者最適當之照護服務。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建立通報系統,並由下列各級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負責彙送資訊,以掌握身心障礙者之情況,適時提供服務或轉介: 一、衛生主管機關:疑似身心障礙者、發展遲緩或異常兒童資訊。 二、教育主管機關:疑似身心障礙學生資訊。 三、勞工主管機關:職業傷害資訊。 四、警政主管機關:交通事故資訊。 五、戶政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人口異動資訊。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通報後,應即進行初步需求評估,並於三十日內主動提供協助服務或轉介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四條移列,並作文字修正。 二、為利通報業務資訊之整合,除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建立通報機制,各級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負責彙送資訊,可利用政府共通平台以作為資訊之彙報及擷取,以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供適時之處理與協助,爰酌修第一項。其中原第五款所定原應由消防主管機關彙報之緊急醫療救護通報資訊,因衛生主管機關於通報疑似身心障礙者時已涵括,故予刪除。 三、酌修第二項規定地方政府受理通報經初步需求評估後,於三十日內主動提供協助服務,或轉介至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目前世界各先進國家對於盲人就業多有保障,且「臺灣省各縣市按摩業管理規則」第二條亦有「凡從事按摩業者須雙目失明」之規定,立意尚無不善,似有就保障盲人就業在本法中增列專條之必要。
一、本條新增。 二、規定政府應使有工作能力或資格條件之殘障者優先獲得僱用,並保障其薪資不受差別待遇。另為使僱用單位樂於僱用產能不足的殘障者,爰規定,若其產能不足時,給予之薪資可比一般待遇減少。
一、本條新增。 二、原條文第八條有關政府應設立或獎助設立各類殘障福利機構之規定,因依機講性質、服務功能之差異,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亦有所不同,故修正依機構之性質,分別於各專章中定之。其中有關醫療復健及輔助器具之研發等,因係屬衛生醫療專業領域,明定衛生主管機關應依各類殘障者之人口數及需要,設立或獎勵設立復健醫療機構及醫療復健輔助器具之研究發展機構,以提供殘障者所需要之醫療復健服務。 三、本條所稱之復健醫療機搆含提供殘障者醫療復健、嬰幼兒健康檢查及早期醫療等相關服務之機構。 四、有關植物人及重度癱瘓殘障者所需之照護服務,除將由社政主管機關依據修正條文第三十五條辦理外。為加強其照護服務,爰將護理之家機構納入本修正條文,以促使衛生主管機關及該類機構也得據以辦理植物人及重度癱瘓殘障者之服務。至該類機構所服務之殘障者應繳納之服務費;將由社政主管機關參照福利服務機構所服務殘障者之服務費補助標準補助之,該類機構辦理上開服務所需之房舍建築及設施設備等相關經費,社政主管機關亦得參照其對殘障者服務機構之獎助原則獎助之;以結合衛生及社政機關相關資源,提供植物人及重度癱瘓殘障者最適當之照護服務。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四條移列,並作文字修正。 二、為利通報業務資訊之整合,除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建立通報機制,各級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負責彙送資訊,可利用政府共通平台以作為資訊之彙報及擷取,以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供適時之處理與協助,爰酌修第一項。其中原第五款所定原應由消防主管機關彙報之緊急醫療救護通報資訊,因衛生主管機關於通報疑似身心障礙者時已涵括,故予刪除。 三、酌修第二項規定地方政府受理通報經初步需求評估後,於三十日內主動提供協助服務,或轉介至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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