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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19個別化多元化服務之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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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服務需求之評估結果,提供個別化、多元化之服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9條規定,主管機關須依服務需求評估結果,提供個別化、多元化服務,是身障服務體系的總原則。

Q · 被分配的身障服務不符合我的實際需要,能要求重新評估嗎?

可以,機關須依需求評估結果提供個別化服務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9條,各級主管機關必須依「服務需求評估結果」提供個別化、多元化服務,不能用一套標準福利包打發所有人。實務操作:先申請身障鑑定及需求評估、取得書面評估報告,再依報告主張應得服務;若機關提供的服務與評估結果不符,可循申訴或訴願途徑救濟。

白話解讀

「個別化、多元化」這六個字看起來像政府文宣的口號,但它其實是身心障礙服務體系的一條總憲章。在民國96年修法以前,身障福利是「同一套服務發給所有人」的時代:不管你是視障、聽障、肢障、智障、自閉症,可能都拿同一份申請表、走同一套流程、領同一筆津貼。這條法律的修正等於宣告:政府不能再用一套標準對待所有人,必須依照「服務需求評估結果」量身訂做。這個原則背後撐起的是 ICF(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的整套評估體系。換句話說,這條不是讓你直接拿到什麼具體服務,而是給你一個強而有力的論點:當你跟主管機關交涉、當你覺得被分配的服務不符合你的實際需要,你可以引用這條主張「我的需求應該被個別化評估,不應該被通用方案打發」。

法律定性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9條為身障服務體系的總原則性規範,要求各級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服務需求之評估結果,提供「個別化、多元化」服務,據以建立以 ICF(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為基礎的需求評估制度,取代過去「一套服務發給所有人」的齊頭式福利模式。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個別化」聽起來很美,實際申請福利時真的有用嗎?

有用,但需要你主動引用。這條搭配第6條的需求評估制度,構成台灣身障服務的核心架構。實際操作:先申請身障鑑定及需求評估、拿到書面評估報告、依報告主張應得服務。若機關提供的服務與評估結果不符,可申訴或訴願。內行人提示:多數人不知道身障鑑定後可申請需求評估,沒做評估等於放棄了個別化、多元化原則的保護。

Q2什麼是「需求評估」?跟身障鑑定有什麼差別?

身障鑑定是醫療評估,看你是不是身障者、屬哪一類、哪一級;需求評估是社會評估,看你需要什麼服務:照顧、輔具、就業支持、居家、交通協助等。兩者各自獨立,鑑定通過不等於自動安排服務。內行人提示:需求評估結果具相當法律效力,若評估建議了某項服務但機關沒提供,你有清楚的申訴依據。

Q3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9條是什麼?

規定主管機關須依需求評估結果提供個別化、多元化服務,是身障服務體系的總原則,背後撐起 ICF 評估制度。

Q4個別化、多元化服務是什麼意思?

政府不能用同一套福利包對待所有身障者,須依每個人的評估需求量身提供服務,並涵蓋不同障別、年齡、生命階段。

Q5什麼是 ICF 需求評估?

依世界衛生組織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看身障者需要哪些服務的社會面評估,台灣自2012年全面實施。

Q6需求評估和身障鑑定差在哪?

鑑定是醫療評估看你是不是身障者;需求評估是社會評估看你需要哪些服務,兩者各自獨立。

Q7身障需求評估怎麼申請?

向戶籍地公所申請身障鑑定後一併申請需求評估,由縣市需求評估中心或社工進行。

Q8需求評估報告要怎麼用?

持書面報告向主管機關申請個別化服務、輔具補助、居家或社區支持,作為爭取資源依據。

Q9機關拒絕提供服務怎麼辦?

引用第19條要求機關說明拒絕理由是否與評估結果相符,再循申訴、訴願救濟。

Q10怎麼證明機關沒依評估提供服務?

以書面需求評估報告為證,比對機關實際提供內容,列出評估建議但未提供的項目。

Q11身障需求評估 vs 長照需求評估差在哪?

身障依身障法第19條與 ICF;長照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8條,兩者同採個別化評估但體系與服務內容不同。

Q12身障鑑定 vs 需求評估哪個先做?

先鑑定確認身障身分,再做需求評估確認服務內容,可一併申請但效果各自獨立。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身障鑑定需求評估
性質醫療評估社會評估
回答的問題你是不是身障者、屬哪一類、哪一級你需要哪些服務(照顧、輔具、就業、交通等)
執行單位指定醫療機構縣市需求評估中心 / 社工
法律效果取得身障證明作為服務輸送與申訴的依據

身障鑑定

性質
醫療評估
回答的問題
你是不是身障者、屬哪一類、哪一級
執行單位
指定醫療機構
法律效果
取得身障證明

需求評估

性質
社會評估
回答的問題
你需要哪些服務(照顧、輔具、就業、交通等)
執行單位
縣市需求評估中心 / 社工
法律效果
作為服務輸送與申訴的依據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障害者総合支援法(障害支援区分に基づく個別支援・サービス等利用計画)
韓國장애인복지법(장애인 개별 서비스 지원)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个性化康复与服务)
德國SGB IX § 19(Teilhabeplan / individuelle Teilhabeplanung)
法國Loi n° 2005-102 du 11 février 2005(plan personnalisé de compensation)
美國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ADA)+ Olmstead v. L.C.(社區化個別服務)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5

(0690520 制定)

殘障者申請在公共場所開設零售商店或攤販,得視需要優先核准。

立法理由在公共場所開設零售商店,係適於殘障者在固定範圍內之巡作,且經治療重建後已裝有義肢,外表與常人無大區別,故為輔導殘障者就業,目前實施殘障福利之國家,均採用此項規定。

(0790112 全文修正)

非本法所稱視覺殘障者,不得從事按摩業。但醫護人員以按摩為病患治療者,不在此限。   按摩業管理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本條酌作文字修正。

(0860418 全文修正)

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所需之醫療費及醫療輔助器具,尚未納入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時,各級政府應視其障礙等級補助之。   前項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全民健康保險之實施,將原條文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有關障礙者醫療復健補助,及原條文第十六條有關復健輔助器具補助,修正為本條文,使上開兩項福利補助不因全民健康保險之實施而終止。   三、殘障者醫療復健服務,係由社政單位編列預算辦理;惟執行時,若能由衛生醫療專業人員配合辦理,較不易失之偏頗或浪費資源,為統一事權,爰修正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0901031 修正)

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所需之醫療費及醫療輔助器具,尚未納入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視其障礙等級補助之。   前項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刪除省政府補助相關費用之規定;又此等費用之補助,已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爰將第一項「各級政府」修正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0960605 全文修正)

各級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服務需求之評估結果,提供個別化、多元化之服務。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五條移列,並作文字修正。   二、酌修第一項規定應依服務需求之評估結果提供個別化、多元化服務,使身心障礙者獲得所需之服務與支持。   三、有關應提供個別化、多元化服務之範圍及實施方式,後續各專章均已詳細規範,故無須在此重複規定,原條文第二項爰予刪除。

  • 主管機關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0690520 制定)

在公共場所開設零售商店,係適於殘障者在固定範圍內之巡作,且經治療重建後已裝有義肢,外表與常人無大區別,故為輔導殘障者就業,目前實施殘障福利之國家,均採用此項規定。

(0790112 全文修正)

本條酌作文字修正。

(0860418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全民健康保險之實施,將原條文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有關障礙者醫療復健補助,及原條文第十六條有關復健輔助器具補助,修正為本條文,使上開兩項福利補助不因全民健康保險之實施而終止。   三、殘障者醫療復健服務,係由社政單位編列預算辦理;惟執行時,若能由衛生醫療專業人員配合辦理,較不易失之偏頗或浪費資源,為統一事權,爰修正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0901031 修正)

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刪除省政府補助相關費用之規定;又此等費用之補助,已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爰將第一項「各級政府」修正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0960605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五條移列,並作文字修正。   二、酌修第一項規定應依服務需求之評估結果提供個別化、多元化服務,使身心障礙者獲得所需之服務與支持。   三、有關應提供個別化、多元化服務之範圍及實施方式,後續各專章均已詳細規範,故無須在此重複規定,原條文第二項爰予刪除。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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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19 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服務需求之評估結果,提供個別化、多元化之服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1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