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20 條要求中央主管機關整合衛福、教育、勞動、經濟四部會,統籌推動身障輔具資源整合、研發與服務。
Q · 輔具補助到底歸哪個部會管?
中央須整合四部會,由衛福部主責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20 條,輔具資源分散在衛福(生活輔具)、教育(學習輔具)、勞動(職務再設計輔具)、經濟(研發)四個部會,本條要求中央主管機關(衛福部)整合各部會推動輔具資源整合、研究發展及服務,並由衛福部會同教育、勞工、科技研究事務、經濟主管機關共同訂定整合辦法,避免身障者在部門之間被踢皮球。
輔具是讓身心障礙者「能夠像一般人一樣生活」的關鍵,但台灣的輔具資源長期散落在四個不同部門:衛生福利部管居家輔具、教育部管學習輔具、勞動部管職務再設計輔具、經濟部管研發。同一個身障者在不同生命階段(就學、就業、退休)要面對不同部門、不同窗口、不同申請表、不同補助標準。這條的核心使命就是把這個分散的體系整合起來,指定中央主管機關(衛福部)當主責,負責整合各部門的資源並推動研發和服務。這條的第二項授權四個部會共同訂定輔具資源整合辦法,等於把跨部會協調的法律基礎打下來。對你來說,實際的影響是:當你發現自己跑了好幾個窗口拿不到該有的輔具時,你可以指出本條已經要求中央整合,不能讓人民在部門之間踢皮球。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20 條為輔具資源整合的授權性規範,要求中央主管機關整合分屬衛生福利、教育、勞動、經濟等不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輔具資源,統籌推動輔具的資源整合、研究發展與服務,並授權跨部會會銜訂定整合辦法,建立身障輔具跨部門協同治理的法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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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同一項輔具不能重複申請,但不同類型的輔具可以分別向相應部會申請。例如就學中的學生可同時有教育部學習輔具與衛福部生活輔具;就業者可同時有勞動部職務再設計與衛福部居家輔具。建議申請前先到輔具資源入口網查詢分類,並詢問各縣市輔具中心,規劃最有效的申請組合。
輔具評估報告是申請補助的關鍵依據,主管機關通常依評估結果核給補助。同樣是輪椅,評估報告寫「日常代步」可能只給標準款,寫「每日通勤就業、需克服坡道、體重 75 公斤」則有依據申請較高規格的電動輪椅。評估時詳細描述使用情境,直接決定拿到的輔具等級。
依生命階段與用途分屬四部會:衛福部管居家生活輔具、教育部管學習輔具、勞動部管職務再設計輔具、經濟部管研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20 條要求中央主管機關(衛福部)整合這四個部會的資源。
輔具資源整合的授權條款,要求中央主管機關整合四部會推動輔具資源整合、研究發展及服務。
依事務性質分別主管特定領域的中央機關,本條指教育、勞動、經濟、科技研究事務等部會。
整合各部會輔具補助資訊的官方查詢平台,可查所需輔具屬哪個部會補助範圍。
查詢輔具類型與所屬部會 → 到縣市輔具中心做評估 → 備齊身障證明與評估報告提出申請 → 核定後購置核銷。
詳細描述使用情境(通勤就業、地形、體重、頻率),情境越具體越有依據申請較高規格輔具。
主張本條的整合義務,要求勞動部與衛福部說明銜接機制,避免轉換期空窗。
透過身障團體向衛福部社家署反映,引用本條中央推動研發及整合的義務據以爭取。
衛福管居家生活輔具、教育管就學學習輔具、勞動管就業職務再設計輔具,依身分階段對應不同部會。
不行,同一項輔具不得重複申請;但不同類型輔具可分別向相應部會申請。
| 比較面向 | 生活輔具 | 學習輔具 | 職務再設計輔具 | 研發補助 |
|---|---|---|---|---|
| 主責部會 | 衛生福利部 | 教育部 | 勞動部 | 經濟部 |
| 適用對象 | 一般身障者居家生活 | 就學身障學生 | 就業身障者 | 輔具製造研發業者 |
| 整合主責 | 衛福部(本條指定整合主責) | 衛福部統籌 | 衛福部統籌 | 衛福部統籌 |
殘障者搭乘國內公、民營水、陸、空公共交通工具,得憑殘障手冊半價優待。
立法理由殘障者搭乘車船之半價優待,行之多年,爰納入本法。
殘障者申請在公有公共場所開設零售商店或攤販、申請國民住宅、停車位,應保留名額優先核准。 前項受核准之殘障者,須親自經營、居住或使用,不得出租或轉讓。
立法理由一、因殘障者競爭能力較為薄弱,宜予保留名額,爰將「得視需要」優先核准改為「應保留名額」優先核准。並增列「公有」兩字,使本條文所稱之地點更明確。 二、為使殘障者尊重其所享之權益及避免引起非議,增列第二項規定受核准之殘障者須親自經營,不得出租或轉讓。如有違反,依契約處理。
各級政府應根據身心障礙者人口調查之資料,規劃設立各級特殊教育學校、特殊教育班或以其他方式教育不能就讀於普通學校或普通班級之身心障礙者,以維護其受教育之權益。 前項學齡身心障礙兒童無法自行上下學者,應由政府免費提供交通工具;確有困難,無法提供者,應補助其交通費;地方政府經費不足者,由中央補助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明定各級政府應根據殘障者人口調查之資料,規劃辦理特殊教育。 三、原第九條第二項未修正。
中央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根據身心障礙者人口調查之資料,規劃設立各級特殊教育學校、特殊教育班或以其他方式教育不能就讀於普通學校或普通班級之身心障礙者,以維護其受教育之權益。 前項學齡身心障礙兒童無法自行上下學者,應由政府免費提供交通工具;確有困難,無法提供者,應補助其交通費;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經費不足者,由中央政府補助之。
立法理由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及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一項直轄市、縣(市)政府即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規定,爰將第一項句首「各級政府」修正為「中央與直市、縣(市)主管機關」;第二項「地方政府」修正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另酌作文字修正。
為促進身心障礙輔具資源整合、研究發展及服務,中央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推動辦理身心障礙輔具資源管理及研究發展等相關事宜。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六條移列,並作文字修正。 二、明定中央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均有職責推動辦理輔具資源管理及研究發展相關事宜;又依據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五條規定,作用法不得規定機關組織,故刪除設立中心之規定,至於推動輔具業務是否採用補助或輔導民間團體設置等方式,無須特別規定。
為促進身心障礙輔具資源整合、研究發展及服務,中央主管機關應整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動辦理身心障礙輔具資源整合、研究發展及服務等相關事宜。 前項輔具資源整合、研究發展及服務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目前輔具相關資源散落於社政、衛政、勞政、教育體系中,各自訂有相關辦法提供身心障礙者輔具服務或補助,但均不是以需求者作為主體,而是以業務劃分,當身心障礙者生涯階段轉換時,就必須向不同的窗口提出申請,但是身心障礙者普遍存在資訊落差的狀況,並無法清楚掌握服務現況,而各單位間未橫向聯繫,也造成資源重複申領或無法給予使用者整體性服務的現象。 二、為落實目前輔具資源整合,應明定由中央主管機關扮演主責單位,並訂定輔具資源整合、研究發展及服務辦法,以解決此條文僅具宣示性意義之狀況。
為促進身心障礙輔具資源整合、研究發展及服務,中央主管機關應整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動辦理身心障礙輔具資源整合、研究發展及服務等相關事宜。 前項輔具資源整合、研究發展及服務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教育、勞工、科技研究事務、經濟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第二項修正為:「前項輔具資源整合、研究發展及服務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教育、勞工、科技研究事務、經濟主管機關定之。」
殘障者搭乘車船之半價優待,行之多年,爰納入本法。
一、因殘障者競爭能力較為薄弱,宜予保留名額,爰將「得視需要」優先核准改為「應保留名額」優先核准。並增列「公有」兩字,使本條文所稱之地點更明確。 二、為使殘障者尊重其所享之權益及避免引起非議,增列第二項規定受核准之殘障者須親自經營,不得出租或轉讓。如有違反,依契約處理。
一、條次變更。 二、明定各級政府應根據殘障者人口調查之資料,規劃辦理特殊教育。 三、原第九條第二項未修正。
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及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一項直轄市、縣(市)政府即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規定,爰將第一項句首「各級政府」修正為「中央與直市、縣(市)主管機關」;第二項「地方政府」修正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另酌作文字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六條移列,並作文字修正。 二、明定中央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均有職責推動辦理輔具資源管理及研究發展相關事宜;又依據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五條規定,作用法不得規定機關組織,故刪除設立中心之規定,至於推動輔具業務是否採用補助或輔導民間團體設置等方式,無須特別規定。
一、目前輔具相關資源散落於社政、衛政、勞政、教育體系中,各自訂有相關辦法提供身心障礙者輔具服務或補助,但均不是以需求者作為主體,而是以業務劃分,當身心障礙者生涯階段轉換時,就必須向不同的窗口提出申請,但是身心障礙者普遍存在資訊落差的狀況,並無法清楚掌握服務現況,而各單位間未橫向聯繫,也造成資源重複申領或無法給予使用者整體性服務的現象。 二、為落實目前輔具資源整合,應明定由中央主管機關扮演主責單位,並訂定輔具資源整合、研究發展及服務辦法,以解決此條文僅具宣示性意義之狀況。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第二項修正為:「前項輔具資源整合、研究發展及服務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教育、勞工、科技研究事務、經濟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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