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21 條規定地方政府應定期為身障者舉辦免費健康檢查與保健服務,並依結果主動提供追蹤服務。
Q · 身心障礙者沒收到健檢通知怎麼辦?
能要求,且免費,沒通知多半是衛生局漏發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21 條第二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舉辦」身障者健康檢查及保健服務,並依結果提供追蹤服務。條文用的是強制性的「應」字,不是可選擇的「得」字。沒收到通知不代表不符資格,可直接致電戶籍地衛生局健康促進科查詢當年度方案,並要求書面說明。
拿到身心障礙證明的那天,櫃台塞了一疊紙給你,多半你只記得手冊本身,其他都成了抽屜裡的紙堆。但其中一項是這條法律給你的:衛生局每年都有預算辦理身障者專屬的健康檢查,從項目、頻率到追蹤服務都有明文規範。沒收到通知不代表你不符合資格,多半是行政沒做到位。這條把責任分得很清楚: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衛福部)負責「規劃整合」,地方衛生局負責「定期舉辦」,且檢查結果如果有異常,地方政府要主動「提供追蹤服務」。換句話說,不是你發現問題自己跑,是政府應該追著你跑。多數家屬不知道這個權利存在,等到健康真的出狀況才在醫院花錢自費。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21 條為身障者保健醫療權益的核心條款,建立三層責任分工: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負責「規劃整合」醫療資源與生育保健,地方主管機關負責「定期舉辦」健康檢查與保健服務,並依檢查結果及本人意願提供「追蹤服務」;檢查項目與方式之準則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訂定。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一般成人健檢是國民健康署針對全民設計的標準項目,身障者健檢則依本條第三項授權的準則特別設計,會依障礙類別調整檢查方式(視障用觸覺診療、智障用簡化溝通)和重點項目。內行人提示:兩個都可做,身障者健檢免費且不算入健保額度,等於額外加碼,打給衛生局要兩個都辦不要二選一。
第一步打給戶籍地縣市衛生局健康促進科,引用本條第二項詢問為何未通知;第二步要求提供當年度執行計畫的書面說明;若推託可向衛福部國民健康署或 1957 福利諮詢專線投訴。內行人提示:地方衛生局每年要把執行率回報衛福部,被投訴後處理速度通常明顯加快。
這就是本條第二項「追蹤服務」要解決的事,地方主管機關有義務依檢查結果和本人意願提供追蹤,不是讓你自己跑。直接打給做檢查的醫院或衛生局要求啟動追蹤。內行人提示:第二項用「應」字(強制義務)非「得」字,對方若說沒有這個服務是違反法律明文規定,可正式投訴。
身障者保健醫療權益的核心條款,規定中央整合醫療資源、地方定期辦健檢與追蹤服務。
前者依障礙類別調整檢查方式與項目、免費且不計健保額度;後者為全民標準化項目。兩者可並用。
健檢發現異常時,地方主管機關依本人意願主動提供的後續健康管理,是法定義務不是民眾自己跑。
身障健檢由政府預算支應、依障礙特性設計且含法定追蹤;自費檢查須付費且無主管機關追蹤義務。
致電戶籍地衛生局健康促進科 → 報身障證明字號查項目 → 若被推託要求書面說明 → 完成後要求列入追蹤。
先找戶籍地縣市衛生局健康促進科,無果可向衛福部國民健康署或 1957 福利諮詢專線反映。
可自行致電衛生局預約,地方政府有義務提供,通常另有專人協助預約與接送資源連結。
引用第二項「應定期舉辦」,要求承辦機關提供當年度執行計畫書面說明,作為陳情或訴願依據。
兩者性質不同可並用:健保預防保健為全民標準項目,身障健檢針對障礙特性且含法定追蹤,建議都辦。
| 比較面向 | option_a_label | option_a | option_b_label | option_b |
|---|---|---|---|---|
| 辦理依據 | 身障者專屬健檢(本條) |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21 條,地方衛生局以公務預算辦理 | 全民健保成人健檢 | 全民健康保險法預防保健服務,全民適用標準項目 |
| 檢查設計 | 身障者專屬健檢(本條) | 依障礙類別調整方式(視障觸覺檢查、智障溝通輔助) | 全民健保成人健檢 | 標準化項目,未針對障礙特殊需求調整 |
| 費用與額度 | 身障者專屬健檢(本條) | 免費且不計入健保額度,等於額外加碼 | 全民健保成人健檢 | 依年齡別免費,但項目固定 |
| 後續追蹤 | 身障者專屬健檢(本條) | 異常者地方政府有法定義務提供追蹤服務 | 全民健保成人健檢 | 無強制追蹤,須自行就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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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障福利機構所生產之合格物品,各級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團體及公、民營事業機構,得依規定優先採購。
立法理由殘障者生產之合格產品,宜由機關學校、團體及事業機構依法優先採購,以利銷售,而增益殘障者之福利。
殘障者搭乘國內公、民營水、陸、空公共交通工具,得憑殘障手冊半價優待。 前項公共交通工具,殘障者得優先乘坐。
立法理由仿社會福利國家,由政府補助差額,以使業者願意配合,殘胞也能獲得尊重。
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應主動協助身心障礙者就學,各級學校亦不得因其障礙類別、程度、或尚未設置特殊教育班(學校)而拒絕其入學。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重申身心障礙者就學權益之維護及保障乃各級教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基本責任。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規劃整合醫療資源,提供身心障礙者健康維護及生育保健。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舉辦身心障礙者健康檢查及保健服務,並依健康檢查結果及身心障礙者意願,提供追蹤服務。 前項保健服務、追蹤服務、健康檢查項目及方式之準則,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七條移列,第一項酌作修正,使符需要,並臻簡明。 二、第一項各類檢查,應依全民健康保險法之相關規定辦理,原條文第二項爰予刪除。 三、另增列第二項及第三項。
殘障者生產之合格產品,宜由機關學校、團體及事業機構依法優先採購,以利銷售,而增益殘障者之福利。
仿社會福利國家,由政府補助差額,以使業者願意配合,殘胞也能獲得尊重。
一、本條新增。 二、重申身心障礙者就學權益之維護及保障乃各級教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基本責任。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七條移列,第一項酌作修正,使符需要,並臻簡明。 二、第一項各類檢查,應依全民健康保險法之相關規定辦理,原條文第二項爰予刪除。 三、另增列第二項及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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