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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22保健醫療服務之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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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衛生主管機關應整合醫療資源,依身心障礙者個別需求提供保健醫療服務,並協助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提供所需之保健醫療服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22 條規定,各級衛生主管機關應整合醫療資源,依身障者個別需求提供保健醫療,並協助身障福利機構提供所需醫療服務。

Q · 身障家人的醫療散落在好幾家醫院,可以要求政府整合嗎?

能,可依本條要求衛生局整合醫療資源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22 條,各級衛生主管機關有義務整合醫療資源,並「依個別需求」提供保健醫療服務,不能用「我們只辦標準項目」打發。若家人住在身障福利機構,依本條後段,機構可正式要求當地衛生局協助提供所需醫療服務,這是法律義務而非人情請託。

白話解讀

陪身障家人就醫的最大隱痛不是有沒有醫療,是醫療太分散。復健在 A 醫院、精神科在 B 醫院、住宿在 C 機構,每次轉換都要重講一遍病史,重做一次評估,付一次又一次的車資和掛號費。這條的存在就是要終結這種疲憊。它規定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有兩個義務:第一,依「個別需求」提供保健醫療服務(不是給你標準套餐,是看你需要什麼);第二,協助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教養院、安養機構、日間照顧中心)提供醫療服務。第二項是很多人不知道的隱藏權利:如果家人住在福利機構,機構本身可以「要求」當地衛生局協助安排醫療資源,不是讓機構自己找醫生、自己付錢。多數機構也不知道有這把鑰匙,乖乖把醫療成本算進收費裡。

法律定性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22 條為身心障礙醫療權益的給付性規範,課予各級衛生主管機關三項義務:整合醫療資源、依身心障礙者個別需求提供保健醫療服務、協助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提供所需保健醫療服務。其核心在於建立個案層次的醫療整合責任歸屬,使分散於不同專科與機構間的醫療資源有單一公部門窗口負責縫合。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身障福利機構的醫療成本應該誰負擔?

原則上機構住民的醫療仍走全民健保,但機構額外提供的醫療輔助(駐院醫師、復健治療師到院、藥事服務等)成本,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22 條第二項,衛生主管機關「應協助」提供。實務上很多機構不知道有此權利,逕將成本算進收費。家屬可主動詢問機構「衛生局給了什麼支援」。

Q2「依個別需求」具體是什麼意思?

白話就是不能用一套標準打發所有人。智能障礙者需長期復健、精神障礙者需定期回診與藥物管理、肢體障礙者可能需居家醫療。本條讓地方衛生局不能用「只辦例行業務」拒絕特殊安排。申請時把家人的個別需求寫得越具體,機關越難搪塞。

Q3衛生局拒絕協助整合醫療,可以怎麼救濟?

若衛生局以書面正式拒絕協助,該拒絕視為行政處分,當事人可於處分送達後 30 日內提起訴願。提出申請時建議引用本條第二項並附具體需求清單,留存書面往來作為後續救濟證據。

Q4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22 條是什麼?

課予各級衛生主管機關整合醫療資源、依個別需求提供保健醫療、協助身障福利機構提供醫療三項法定義務,讓散落各院的醫療資源有單一公部門窗口負責。

Q5本條第一項和第二項差在哪?

第一項是對障礙者本人「依個別需求」直接提供保健醫療;第二項是「協助」福利機構取得所需醫療資源,主張者通常是機構而非個人。

Q6什麼叫衛生主管機關的「協助義務」?

不是給建議而已,包含資源連結、醫師媒合、訓練輔導等具體作為,機構可正式行文要求,屬法定義務非人情。

Q7本條和全民健保有什麼不同?

住民一般醫療走健保;本條補的是機構額外醫療輔助(駐院醫師、復健到院、藥事服務)的整合與公部門協助。

Q8身障家人的醫療整合怎麼申請?

整理醫療紀錄與個別需求清單 → 鎖定戶籍地或機構所在地縣市衛生局 → 引用本條第一、二項正式提出 → 追蹤並保留書面。

Q9住機構的家人想要醫療協助該怎麼做?

由機構正式行文衛生局申請協助,比家屬個人申請更有力,附上具體醫療需求清單與頻率。

Q10申請被衛生局拒絕,要花多久救濟?

要求書面拒絕理由;書面拒絕視為行政處分,須於送達後 30 日內提起訴願,逾期可能喪失救濟機會。

Q11怎麼證明家人有「個別需求」?

以診斷證明、用藥紀錄、復健評估、就診醫院清單佐證,需求寫得越具體,機關越難以「只辦標準項目」搪塞。

Q12本條 vs 長期照顧服務法哪個適用?

同時為身障且長照需求者兩者可並行,不是二選一;本條走衛生醫療整合,長照法走個案管理,資源可疊加。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面向第一項(個別需求保健醫療)第二項(協助福利機構)
規範對象個別身心障礙者本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教養院、安養、日照中心)
義務性質依個別需求直接提供保健醫療服務協助機構取得所需保健醫療資源
主張者障礙者本人或家屬機構(行文衛生局,比家屬個人申請更有力)
常被忽略點不得以「只辦標準項目」拒絕客製需求多數機構不知有此求援鑰匙,逕將醫療成本算進收費

第一項(個別需求保健醫療)

規範對象
個別身心障礙者本人
義務性質
依個別需求直接提供保健醫療服務
主張者
障礙者本人或家屬
常被忽略點
不得以「只辦標準項目」拒絕客製需求

第二項(協助福利機構)

規範對象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教養院、安養、日照中心)
義務性質
協助機構取得所需保健醫療資源
主張者
機構(行文衛生局,比家屬個人申請更有力)
常被忽略點
多數機構不知有此求援鑰匙,逕將醫療成本算進收費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障害者基本法 第14条(医療・介護等)
韓國장애인복지법 제18조(의료와 재활치료 등)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三章(康复)相关规定
德國SGB IX(Rehabilitation und Teilhabe von Menschen mit Behinderungen)
法國Code de l'action sociale et des familles, art. L114-1 et s.(droits des personnes handicapée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4

(0690520 制定)

政府對各項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應設置便於殘障者行動之設備。

立法理由於各項公共建築物與活動場所,設置適合殘障者行動之設備,如斜坡、扶手等,以便殘障者使用,此為各國之先例,爰予訂入本法。

(0790112 全文修正)

殘障福利機構所生產之合格物品,於合理售價下,各級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團體及公營事業機構,應依規定優先採購。

立法理由為保障殘障福利機構產品之銷售市場,於正常條件下,明定各公營單位應優先採購。

(0860418 全文修正)

教育主管機關應視身心障礙者之障礙等級,優惠其本人及子女受教育所需相關經費;其補助辦法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特殊教育法第十六條對身心障礙學生得享之學雜費減免、助學金、教育補助器材及公費待遇等已有規範;本條僅將原條文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九款有關教育補助方面,原則性規定主管機關應視殘障者之障礙等級,優惠其本人及子女受教育所需相關經費。

(0960605 全文修正)

各級衛生主管機關應整合醫療資源,依身心障礙者個別需求提供保健醫療服務,並協助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提供所需之保健醫療服務。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身心障礙者醫療需求呈現多樣化,因此其所需要之醫療資源需要統合,以維護使用醫療服務之權益。

  • 主管機關名詞
  • 福利機構名詞
(0690520 制定)

於各項公共建築物與活動場所,設置適合殘障者行動之設備,如斜坡、扶手等,以便殘障者使用,此為各國之先例,爰予訂入本法。

(0790112 全文修正)

為保障殘障福利機構產品之銷售市場,於正常條件下,明定各公營單位應優先採購。

(0860418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特殊教育法第十六條對身心障礙學生得享之學雜費減免、助學金、教育補助器材及公費待遇等已有規範;本條僅將原條文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九款有關教育補助方面,原則性規定主管機關應視殘障者之障礙等級,優惠其本人及子女受教育所需相關經費。

(0960605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身心障礙者醫療需求呈現多樣化,因此其所需要之醫療資源需要統合,以維護使用醫療服務之權益。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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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22 條規定:「各級衛生主管機關應整合醫療資源,依身心障礙者個別需求提供保健醫療服務,並協助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提供…」(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2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