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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23出院準備計畫包括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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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醫院應為身心障礙者設置服務窗口,提供溝通服務或其他有助於就醫之相關服務。
  2. 2.醫院應為住院之身心障礙者提供出院準備計畫;出院準備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居家照護建議。 二、復健治療建議。 三、社區醫療資源轉介服務。 四、居家環境改善建議。 五、輔具評估及使用建議。 六、轉銜服務。 七、生活重建服務建議。 八、心理諮商服務建議。 九、其他出院準備相關事宜。
  3. 3.前項出院準備計畫之執行,應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列入醫院評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23條規定,醫院對住院身障者應提供含9項事項的出院準備計畫,並列入醫院評鑑。

Q · 身障家人要出院,醫院一定要給出院準備計畫嗎?

要。是法定義務,且列入醫院評鑑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23條第二項,醫院對住院身心障礙者「應」提供出院準備計畫,內容須涵蓋居家照護、復健治療、社區醫療資源轉介、居家環境改善、輔具評估、轉銜服務、生活重建、心理諮商及其他相關事宜共9項。第三項更把計畫執行列入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的醫院評鑑,這9項是強制標配,不是高級醫院才有的服務。

白話解讀

醫師說「明天可以出院」的那一刻,多數家屬只覺得鬆一口氣加上慌張。鬆口氣是因為人活著回家,慌張是因為家裡根本還沒準備好接這個人。這條法律告訴你一件多數人從沒聽過的事:醫院在那一刻有義務交給你一份「出院準備計畫」,而且這份計畫必須包含 9 個項目,逐一列在條文第二項裡。從居家照護、復健治療、社區資源、居家環境改善、輔具評估、轉銜服務、生活重建、心理諮商,到其他相關事宜。第三項更狠:這份計畫的執行情況會列入醫院評鑑。換句話說,你要的不是醫院的善意,是它的考績壓力。100 年那次修法把第一項「無法自行表達需求或有其他特殊需求之」幾個字刪掉,意思是這 9 項服務不再是「特別需要的人才有」,是所有住院身障者的標配權利。

法律定性

出院準備計畫指醫院為住院身心障礙者於出院前依法擬定的回家照顧銜接方案,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23條第二項須涵蓋居家照護、復健、輔具、轉銜、心理諮商等9項事項,並依第三項列入醫院評鑑,屬醫院的法定強制義務而非選擇性服務。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出院準備計畫到底是什麼?為什麼我從沒拿過?

簡單說就是醫院為身障病人量身做的一份回家後照顧地圖,包含9個面向(居家照護、復健、社區資源、居家改善、輔具、轉銜、生活重建、心理諮商、其他)。沒拿過的原因有兩種:醫院沒做(違法),或做了但只口頭交代沒給書面(執行不完整)。內行人提示:要求書面而非口頭,書面才能成為日後爭議的證據,也才符合醫院評鑑的要求。

Q2醫院說「沒有這個服務」可以怎麼辦?

三步驟:第一,要求對方書面說明「為何不提供」,這會逼承辦人員找主管確認,多數情況到這一步就會給你。第二,仍拒絕,直接打衛福部醫事司或縣市衛生局醫政科。第三,本條第三項把出院準備計畫列入醫院評鑑,投訴後醫院通常會盡快補正。內行人提示:投訴時提供病歷號和住院日期,行政效率會明顯提升。

Q3家屬可以拒絕計畫的某幾項嗎?

可以,但要書面簽署「拒絕接受」並說明原因,這對家屬和醫院都是保護。家屬保護的是日後不會被認為「醫院沒提供」,醫院保護的是評鑑稽查時有書面紀錄可說明。內行人提示:如果還沒想清楚要不要某項服務,不要當場拒絕,要求個管師先做評估再決定,選擇權保留在自己手上。

Q4出院準備計畫是什麼?

醫院為住院身障者於出院前擬定的回家照顧銜接方案,依法須含9項事項,是醫院的法定義務。

Q5出院準備計畫包含哪9項?

居家照護、復健治療、社區醫療資源轉介、居家環境改善、輔具評估、轉銜服務、生活重建、心理諮商、其他相關事宜。

Q6什麼是轉銜服務?

身障者從醫療回到社區、學校或職場的銜接協助,避免家屬獨自承擔斷鏈風險。

Q7出院準備計畫和醫院評鑑有什麼關係?

本條第三項把計畫執行列入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醫院評鑑,缺項會直接影響醫院評鑑分數。

Q8出院準備計畫怎麼申請?

入院時告知身障身分啟動服務,出院前3-5天向個管師引用第23條第二項要求書面計畫。

Q9醫院不給出院準備計畫怎麼辦?

先要求書面說明原因,仍拒絕可向衛福部醫事司或縣市衛生局醫政科申訴,紀錄會影響評鑑。

Q10計畫只給3項可以要求補齊嗎?

可以。條文用「包括下列事項」表示9項都要涵蓋,缺項屬執行不全,當場要求補正。

Q11出院後才發現計畫缺漏還能補救嗎?

可於出院後30日內要求醫院補提供,或向衛生局申訴,提供病歷號與住院日期加快處理。

Q12出院準備計畫只有身障者才有嗎?

本條是身障者專屬法定義務;一般病人的出院準備依醫療法與評鑑基準另有規範,強制程度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before_100_amendmentafter_100_amendment
適用對象限無法自行表達需求或有特殊需求之身障者所有住院身心障礙者,不分溝通能力
法律性質軟性建議強制義務並列入醫院評鑑指標

before_100_amendment

適用對象
限無法自行表達需求或有特殊需求之身障者
法律性質
軟性建議

after_100_amendment

適用對象
所有住院身心障礙者,不分溝通能力
法律性質
強制義務並列入醫院評鑑指標

立法沿革 5

(0690520 制定)

各級主管機關應指導並扶助私立殘障福利機構:成績優良者,應予獎助;辦理不善者,飭其限期改進。違反法令情節重大者,應予以停辦;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立法理由規定主管機關之權責,對殘障福利施設,獎其善者,懲其劣者,使殘障福利機構納入正軌,並促其進步。

(0790112 全文修正)

各項新建公共設施、建築物、活動場所及交通工具,應設置便於殘障者行動及使用之設備、設施;未符合規定者,不得核發建築執照。   前項設備與設施之規範,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舊有公共設備與設施不符前項之規定者,各級政府應編訂年度預算,逐年改善。但本法公布施行五年後,尚未改善者,應撤銷其使用執照。

立法理由強化原有規定,增列交通工具亦應設置便於殘障者行動及使用之設施、設備,俾擴大殘障者生活領域,並明訂現有設施、設備經主管機關評鑑未符規定者應設法規劃改善,以全面建立無障礙生活環境。

(0860418 全文修正)

各級教育主管機關辦理身心障礙者教育及入學考試時,應依其障礙情況及學習需要,提供各項必需之專業人員、特殊教材與各種教育輔助器材、無障礙校園環境、點字讀物及相關教育資源,以符公平合理接受教育之機會與應考條件。

立法理由一、將原條文第九條第二項及第十六條有關學校教育及社會教育所需學習輔助器材之相關規定修正成本條文。   二、明定教育主管機關應提供殘障者接受教育及入學考試時,所需之學習及應考資源。

(0960605 全文修正)

醫院應為無法自行表達需求或有其他特殊需求之身心障礙者設置服務窗口,提供溝通服務或其他有助於就醫之相關服務。   醫院應為住院之身心障礙者提供出院準備計畫;出院準備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居家照護建議。   二、復健治療建議。   三、社區醫療資源轉介服務。   四、居家環境改善建議。   五、輔具評估及使用建議。   六、轉銜服務。   七、生活重建服務建議。   八、心理諮商服務建議。   九、其他出院準備相關事宜。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身心障礙者在醫療體系就醫過程中,往往因為面臨多重病徵,加上個人口語表達能力上之限制,使其在醫療體系中無法獲得適切之診斷與醫療,故於第一項規定醫院應設置服務窗口,提供溝通服務或其他有助於身心障礙者就醫之相關服務。   三、醫院對於即將出院而有後續照護或復健治療等服務需求之病人,本即應提供出院準備計畫之服務。對於身心障礙者而言,更由於家庭照護能力往往較為不足,以致於影響到醫囑之落實度,爰於第二項規定醫院應協助擬定出院準備計畫及其建議內容。

(1000110 修正)

醫院應為身心障礙者設置服務窗口,提供溝通服務或其他有助於就醫之相關服務。   醫院應為住院之身心障礙者提供出院準備計畫;出院準備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居家照護建議。   二、復健治療建議。   三、社區醫療資源轉介服務。   四、居家環境改善建議。   五、輔具評估及使用建議。   六、轉銜服務。   七、生活重建服務建議。   八、心理諮商服務建議。   九、其他出院準備相關事宜。   前項出院準備計畫之執行,應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列入醫院評鑑。

立法理由一、身心障礙者病人的樣態多類別,為強化每一位身心障礙者在醫療體系就醫過程中,都能得到妥適的診斷與醫療服務,同時不受於社會標籤化,爰將原條文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為能使出院後的身心障礙者有屬於適合自己的後續照護或復健醫療等服務,增列第三項,以落實出院準備計畫之執行成效。

  • 主管機關名詞
(0690520 制定)

規定主管機關之權責,對殘障福利施設,獎其善者,懲其劣者,使殘障福利機構納入正軌,並促其進步。

(0790112 全文修正)

強化原有規定,增列交通工具亦應設置便於殘障者行動及使用之設施、設備,俾擴大殘障者生活領域,並明訂現有設施、設備經主管機關評鑑未符規定者應設法規劃改善,以全面建立無障礙生活環境。

(0860418 全文修正)

一、將原條文第九條第二項及第十六條有關學校教育及社會教育所需學習輔助器材之相關規定修正成本條文。   二、明定教育主管機關應提供殘障者接受教育及入學考試時,所需之學習及應考資源。

(0960605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身心障礙者在醫療體系就醫過程中,往往因為面臨多重病徵,加上個人口語表達能力上之限制,使其在醫療體系中無法獲得適切之診斷與醫療,故於第一項規定醫院應設置服務窗口,提供溝通服務或其他有助於身心障礙者就醫之相關服務。   三、醫院對於即將出院而有後續照護或復健治療等服務需求之病人,本即應提供出院準備計畫之服務。對於身心障礙者而言,更由於家庭照護能力往往較為不足,以致於影響到醫囑之落實度,爰於第二項規定醫院應協助擬定出院準備計畫及其建議內容。

(1000110 修正)

一、身心障礙者病人的樣態多類別,為強化每一位身心障礙者在醫療體系就醫過程中,都能得到妥適的診斷與醫療服務,同時不受於社會標籤化,爰將原條文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為能使出院後的身心障礙者有屬於適合自己的後續照護或復健醫療等服務,增列第三項,以落實出院準備計畫之執行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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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23 條規定:「醫院應為身心障礙者設置服務窗口,提供溝通服務或其他有助於就醫之相關服務。醫院應為住院之身心障礙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2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