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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24 條(身心障礙者特別門診之設立)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應依據身心障礙者人口數及就醫需求,指定醫院設立身心障礙者特別門診。
  2. 前項設立身心障礙者特別門診之醫院資格條件、診療科別、人員配置、醫療服務設施與督導考及獎勵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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