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24 條要求縣市衛生局依身障人口和就醫需求,指定醫院設立身心障礙者特別門診,提供全身麻醉牙科等特殊醫療。
Q · 心智障礙者要全身麻醉拔牙,一般牙科做不到,怎麼辦?
找衛生局依法指定的「身心障礙者特別門診」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24 條,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必須依身障人口和就醫需求,指定醫院設立身心障礙者特別門診,提供一般門診做不到的特殊醫療(例如全身麻醉牙科)。這不是醫院的自願服務,是衛生局的法定義務。本縣若完全沒有,可向衛福部投訴並要求增設,部分縣市對跨區就醫還有交通補助。
心智障礙者要拔一顆蛀牙,常常需要全身麻醉,因為一般診療配合度根本不可能達到。但全身麻醉牙科治療牽涉牙科醫師加麻醉科醫師加恢復室,普通牙科診所做不到,普通醫院也未必做。許多家長帶著孩子跑了三、四家醫院都被婉拒。這條法律就是為這種無解狀況設計的:縣市衛生主管機關依身障者人口和需求,必須「指定」醫院設立「身心障礙者特別門診」,提供一般門診做不到的特殊醫療。第二項授權衛福部訂定獎勵辦法,等於用胡蘿蔔(補助)引導醫院投入這個冷門但必要的領域。如果你住的縣市完全沒有特別門診,這不只是醫療資源不足,是地方衛生局沒有履行本條義務。
身心障礙者特別門診,指縣市衛生主管機關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24 條,按身障人口數與就醫需求所指定醫院設立、提供跨科協作與特殊配置(如全身麻醉牙科、較長診療時間)的法定醫療門診,其設立屬地方衛生機關之公法上義務,而非醫院自願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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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別有三:配置(看診空間、設備、人力針對身障者特殊需求調整,例如牙科配置全身麻醉能力)、時間(單一病人可使用較長診療時間)、跨科協作(一次掛號同時動員多個專科)。掛號前先電話確認預約方式和攜帶資料,特別門診多數需事先預約。
三個查法:1957 福利諮詢專線、縣市衛生局醫政科、衛福部特別門診查詢系統。三個管道都查不到,極可能是該縣未設立,屬衛生局未履行第 24 條義務,可向衛福部投訴要求改善,同時跨縣市求診。
縣市衛生局依身權法 24 條指定醫院設立、提供跨科協作與特殊配置(如全身麻醉牙科)的法定醫療門診。
特殊配置、較長診療時間、跨科協作三點不同,且設立性質是衛生局法定義務而非醫院自願。
指行政機關以公權力課予醫院設立義務,被指定的醫院即有設立特別門診的義務,不能自由選擇。
不只,重度肢障、視障、聽障患者在牙科、婦產科、眼科等專科也可能需要特別門診配置。
撥 1957 福利諮詢專線,或致電縣市衛生局醫政科,講出「特別門診」法定名稱,承辦人會立即知道。
多數需事先預約,先電話確認預約方式,攜帶身障證明與既往病歷,不是現場掛號。
跨縣市轉診合法,部分縣市對重度身障跨區就醫提供交通補助,可向衛生局詢問。
向衛福部醫事司投訴要求改善;若申請協助轉介遭書面拒絕屬行政處分,可於送達後 30 日內提訴願。
22 條是一般保健醫療服務的提供,24 條是針對一般門診做不到的特殊醫療另設「特別門診」,層級更專。
特別門診是門診層級的跨科特殊醫療,第 25 條是復健機構與護理之家的機構設立,服務型態不同。
| 比較面向 | special_clinic | general_clinic |
|---|---|---|
| 空間配置 | 專屬空間、減少視覺刺激 | 一般診間 |
| 診療時間 | 單一病人可佔 30-60 分鐘 | 受排隊壓力限制 |
| 跨科協作 | 牙科+麻醉科+身心科一次動員 | 單科看診 |
| 設立性質 | 衛生局依法指定(法定義務) | 醫院自主開設 |
| 掛號方式 | 多數需事先預約 | 現場或一般掛號 |
精神病患者之維護及福利設施,另以法律定之。
立法理由此條規定使精神病患各項福利設施,在法律上有所根據,作將來制訂法律時之法源。
各級主管機關應定期輔導與評鑑各殘障福利機構;成績優良者,應予獎助;辦理不善者,促其限期改進;違反法令情節重大者,應予停辦;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立法理由配合本法第八條修訂各主管機關對各殘障福利機構應予定期之輔導、與評鑑。另將「監督」兩字刪除。
各級政府應設立及獎勵民間設立學前療育機構,並獎勵幼稚園、托兒所及其他學前療育機構,辦理身心障礙幼兒學前教育、托育服務及特殊訓練。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加強殘障幼兒享有一般的幼稚教育及托育服務,明定教育及社會行政機關應設立及獎勵設立幼稚園、托兒所及其他學前療育機構,以辦理相關事宜。
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應依據身心障礙者人口數及就醫需求,指定醫院設立身心障礙者特別門診。 前項設立身心障礙者特別門診之醫院資格條件、診療科別、人員配置、醫療服務設施與督導考核及獎勵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醫院之一般醫療設施及行為,並未考量身心障礙者之特殊性,常形成其就醫障礙,必須透過特殊醫療服務方式以提供服務。例如:心智功能障礙者牙科診療時,如有麻醉必要,常需施以全身麻醉,必須會同兩個科別以上醫師,爰於第一項規定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應依身障者之人口及需求設立特別門診。 三、經檢討身心障礙特別門診之指定、督導考核、獎助,雖宜由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衡量需求,並因地制宜,惟仍宜有全國一致性之基本規範,爰授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另以辦法定之。 四、由於特別門診之設置不易,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除訂定獎勵辦法外,也應訂定督導考核辦法,由縣巿負責執行。
此條規定使精神病患各項福利設施,在法律上有所根據,作將來制訂法律時之法源。
配合本法第八條修訂各主管機關對各殘障福利機構應予定期之輔導、與評鑑。另將「監督」兩字刪除。
一、本條新增。 二、為加強殘障幼兒享有一般的幼稚教育及托育服務,明定教育及社會行政機關應設立及獎勵設立幼稚園、托兒所及其他學前療育機構,以辦理相關事宜。
一、本條新增。 二、醫院之一般醫療設施及行為,並未考量身心障礙者之特殊性,常形成其就醫障礙,必須透過特殊醫療服務方式以提供服務。例如:心智功能障礙者牙科診療時,如有麻醉必要,常需施以全身麻醉,必須會同兩個科別以上醫師,爰於第一項規定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應依身障者之人口及需求設立特別門診。 三、經檢討身心障礙特別門診之指定、督導考核、獎助,雖宜由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衡量需求,並因地制宜,惟仍宜有全國一致性之基本規範,爰授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另以辦法定之。 四、由於特別門診之設置不易,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除訂定獎勵辦法外,也應訂定督導考核辦法,由縣巿負責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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