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37 條(相關經費補助)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各級勞工主管機關應分別訂定計畫,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辦理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職業輔導評量、職務再設計及創業輔導。
- 前項服務之實施方式、專業人員資格及經費補助之相關準則,由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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