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37 條規定勞工主管機關應辦理職業輔導評量、職務再設計及創業輔導三項就業支持服務,相關補助準則由中央勞工主管機關訂定。
Q · 雇用身障者要花錢改造辦公室,政府會補助嗎?
會。可申請職務再設計補助,改造費政府可付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37 條,各級勞工主管機關應辦理職務再設計,雇主、自營作業者、職訓機構與學校均可申請補助,範圍涵蓋工作環境改善、設備機具改善、就業輔具、工作條件改善與工作方法調整。具體補助項目與額度由中央勞工主管機關依授權訂定之補助準則辦理,申請前先洽各縣市勞工局處或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可大幅提升通過率。
「職務再設計」這四個字,是身障就業領域最有力的工具,但很少有雇主和身障者真正聽過。它的意思是:身障者要進入職場,可能需要調整工作場所、設備、工作流程或溝通方式,這些調整的成本,政府可以補助。視障者要做客服,可能需要螢幕報讀軟體;輪椅使用者要做行政,可能需要無障礙桌椅。這條規定政府必須提供這樣的服務。同時還有兩項:職業輔導評量(評估你適合什麼工作)和創業輔導(如果你想自己當老闆)。這三項服務是身障者進入勞動市場的三道門,但因為太少人知道,這些門很多時候是空的。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37 條為授權性規範,要求各級勞工主管機關訂定計畫,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辦理職業輔導評量、職務再設計及創業輔導,並授權中央勞工主管機關訂定其實施方式、專業人員資格與經費補助準則,構成身心障礙者就業支持體系的三大服務支柱。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依勞動部訂定的「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補助項目包括改善職場工作環境、改善工作設備或機具、提供就業輔具、改善工作條件、調整工作方法。每一單位每年補助總額有上限,但個案可依需求申請。雇主、自營作業者、公私立職訓機構、學校都可申請。
職業輔導評量是「找方向」,由專業評量員評估身障者的職業性向、能力與職場適應狀況;職務再設計是「進職場」,針對工作環境與設備進行調整;創業輔導是「自己當老闆」,協助有創業意願者規劃與執行。三項可串聯使用:先做職評確認方向,再決定走就業或創業路線。
為使身障者順利就業,對工作場所、設備、流程或溝通方式所做的合理調整,成本可申請政府補助。
職評找方向、職務再設計進職場、創業輔導當老闆,三項可串聯使用。
雇主、自營作業者、公私立職業訓練機構與學校都可申請。
前者補貼為身障者就業所需的改造成本,後者是超額進用身障者的獎勵金。
確認需求 → 洽勞工局處或勞動力發展署事前諮詢 → 備齊文件提案 → 審查核定 → 執行核銷。
依補助準則分項認定,每年每單位設有總額上限,個案依實際需求與估價申請。
向地方勞工主管機關提出,由政府提供的免費專業評量服務,產出職評建議報告。
面試前先請就業服務員到場做職務再設計評估,把模糊的麻煩變成具體補助數字。
兩者可並用:定額進用是法定義務與獎勵,職務再設計補貼實際改造成本,搭配使用最划算。
職務再設計針對受僱或進入職場者調整環境,創業輔導針對想自己當老闆者規劃營運。
| 項目 | 目的 | 對象 | 產出 |
|---|---|---|---|
| 職業輔導評量 | 找方向 | 需評估職業性向能力者 | 職評建議報告 |
| 職務再設計 | 進職場 | 已有或將進入工作的身障者與雇主 | 環境設備流程改善補助 |
| 創業輔導 | 自己當老闆 | 有創業意願的身障者 | 營運與資金規劃協助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非本法所稱視覺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但醫護人員以按摩為病患治療者,不在此限。 視覺障礙者經專業訓練並取得資格者,得在固定場所從事理療按摩工作。 前項資格之認定、輔導辦法、執行事項及第一項按摩業管理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為運用視障者之按摩專長服務社會大眾,並增加其可從事之就業職類,近年來視障團體一直積極爭取經專業訓練並取得資格之視障者,得在醫療院所,配合醫師或物理治療師為病患按摩。惟因上開行為在醫療院所配合醫師或物理治療師為之,將涉及該行為是否為醫療行為及行為人是否仍應依法具醫事人員資格之爭議。 三、現行按摩業管理規則第五條規定,從事按摩業者,除應係依法領有殘障手冊之視障者外,並應經按摩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並領有按摩技術士執業許可證。其因係以個人技藝為之,並不一定應設置固定技摩場所。而現行法令雖無明文禁止視障者不得在醫療院所從事按摩,但因其有說明一之爭議事項,故實際上視障者並無法在醫療院所為病患按摩。 四、為確實增加視障者之就業機會,綜合現行法令,爰新增第二項,明定經專業訓練並取得資格之視障者,得在固定場所(含醫療院所)進行理療按摩。至上開資格認定、執行事項及第一項按摩業管理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非本法所稱視覺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但醫護人員以按摩為病人治療者,不在此限。 視覺障礙者經專業訓練並取得資格者,得在固定場所從事理療按摩工作。 視覺障礙者從事按摩或理療按摩,應向執業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按摩或理療按摩執業許可證。 前項執業之資格與許可證之核發、換發、補發、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酌作標點及文字修正,第二項未修正。 二、配合行政程序法之即將施行,增列第三項規定視覺障礙者從事按摩或理療按摩,應申請按摩或理療按摩執業許可證。 三、現行第三項移列為第四項,並配合行政程序法之即將施行酌作修正。
各級勞工主管機關應分別訂定計畫,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辦理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職業輔導評量、職務再設計及創業輔導。\ 前項服務之實施方式、專業人員資格及經費補助之相關準則,由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九條移列,文字酌作修正。 二、第一項修正為規定各級勞工主管機關辦理職業輔導評量、職務再設計、創業輔導方式。 三、原條文第二十九條第二項已移列修正條文第三十三條第二項,爰刪除之。 四、原條文第三項移列為第二項,並予酌修。
一、條次變更。 二、為運用視障者之按摩專長服務社會大眾,並增加其可從事之就業職類,近年來視障團體一直積極爭取經專業訓練並取得資格之視障者,得在醫療院所,配合醫師或物理治療師為病患按摩。惟因上開行為在醫療院所配合醫師或物理治療師為之,將涉及該行為是否為醫療行為及行為人是否仍應依法具醫事人員資格之爭議。 三、現行按摩業管理規則第五條規定,從事按摩業者,除應係依法領有殘障手冊之視障者外,並應經按摩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並領有按摩技術士執業許可證。其因係以個人技藝為之,並不一定應設置固定技摩場所。而現行法令雖無明文禁止視障者不得在醫療院所從事按摩,但因其有說明一之爭議事項,故實際上視障者並無法在醫療院所為病患按摩。 四、為確實增加視障者之就業機會,綜合現行法令,爰新增第二項,明定經專業訓練並取得資格之視障者,得在固定場所(含醫療院所)進行理療按摩。至上開資格認定、執行事項及第一項按摩業管理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一、第一項酌作標點及文字修正,第二項未修正。 二、配合行政程序法之即將施行,增列第三項規定視覺障礙者從事按摩或理療按摩,應申請按摩或理療按摩執業許可證。 三、現行第三項移列為第四項,並配合行政程序法之即將施行酌作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九條移列,文字酌作修正。 二、第一項修正為規定各級勞工主管機關辦理職業輔導評量、職務再設計、創業輔導方式。 三、原條文第二十九條第二項已移列修正條文第三十三條第二項,爰刪除之。 四、原條文第三項移列為第二項,並予酌修。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