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之1規定,關係企業進用身心障礙者達員工總人數 20% 以上者,得與母事業機構合併計算定額進用人數,並對投資此類企業者給予獎勵與輔導。
Q · 集團企業可以把身心障礙員工集中在子公司,整個集團一起算進用比例嗎?
可以。關係企業進用達 20% 即可全集團合併計算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之1,事業機構依公司法成立的關係企業,如果進用身心障礙者達員工總人數 20% 以上,就能與母事業機構合併計算第38條的定額進用人數。換言之,集團可策略性把進用責任集中在某家高比例子公司,達標後整個集團受益;投資此類關係企業達一定金額或人數者,還可申請獎勵與輔導。
這條法律是寫給大企業集團看的,但反映出來的策略思維對任何上班族都有啟發。第38條規定企業有定額進用身心障礙者的義務(民營100人以上要進用1%且不少於1人)。但如果你是有好幾家子公司或關係企業的大集團,怎麼算?這條給了答案:母公司和子公司如果「關係企業」中身心障礙者人數達員工總數20%以上,可以合併計算。意思是大集團可以策略性地把身心障礙員工集中在某幾家子公司(例如委託訓練或庇護工場性質的子公司),達到20%門檻後,整個集團都可以受益。第二項更進一步:投資這種高比例進用身心障礙者的關係企業,達一定金額或人數,還可以拿到「獎勵與輔導」。這條本質上是給大企業集團提供一條「不用每家公司都努力」的合規捷徑,但這條捷徑也催生了「身心障礙者就業集中化」的現象。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之1為定額進用義務的集團合併計算特例,規定依公司法成立的關係企業若進用身心障礙者達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得與母事業機構合併計算定額進用人數,並對投資此類關係企業達一定門檻者給予獎勵與輔導,具體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勞工主管機關訂定。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並非完全是逃避。本條設定關係企業中身心障礙者人數達員工總數 20% 以上的高門檻,意思是該關係企業必須真的承擔大量進用責任,才能讓整個集團合併計算。立法考量是鼓勵企業集中資源做好身心障礙就業,而非每家公司零散應付。內行人提示:只要關係企業中身障員工的勞動條件正常,這種設計反而能提供更專業的職場環境。
依第二項,達一定投資額或僱用人數的事業機構可獲得獎勵與輔導,具體內容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勞工主管機關訂定,可能包括補助、技術輔導等。內行人提示:搭配庇護工場補助等相關方案使用,效益最大,實際請以現行辦法為準。
定額進用義務的集團合併計算特例,關係企業進用達 20% 可與母機構合併計算進用人數。
符合 20% 門檻的關係企業,其身障進用人數可與母機構合併核算是否達定額。
獨立達成每家各算、門檻 1-3%;合併計算須某關係企業達 20% 才能整集團合併,還可領獎勵。
未足額進用者按差額人數乘基本工資按月繳納的費用,屬行政補助費非刑罰。
確認關係企業身分 → 使某關係企業身障進用達 20% → 向勞工主管機關申請合併計算定額進用人數。
關係企業身障員工數 ÷ 該企業員工總人數 ≥ 20%;定額人數仍依第38條規模比例計算。
檢視投資額或僱用人數是否達辦法門檻,達標者依中央訂定辦法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鎖定集團型企業旗下身障進用比例高的關係企業投履歷,缺額多錄取率較高。
集團規模大時合併計算成本低且可領獎勵;但須某關係企業真承擔 20% 進用,門檻不低。
第38條是定額進用義務母規定,第38條之1是允許集團以關係企業合併計算的特例與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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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機構依公司法成立關係企業之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達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者,得與該事業機構合併計算前條之定額進用人數。 事業機構依前項規定投資關係企業達一定金額或僱用一定人數之身心障礙者應予獎勵與輔導。 前項投資額、僱用身心障礙者人數、獎勵與輔導及第一項合併計算適用條件等辦法,由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增加身心障礙者就業機會,其條文內容如下:「事業機構依公司法成立關係企業之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達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者,得與該事業機構合併計算前條之定額進用人數。事業機構依前項規定投資關係企業達一定金額或僱用一定人數之身心障礙者應予獎勵與輔導。前項投資額、僱用身心障礙者人數、獎勵與輔導及第一項合併計算適用條件等辦法由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定之。」
一、本條新增。 二、為增加身心障礙者就業機會,其條文內容如下:「事業機構依公司法成立關係企業之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達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者,得與該事業機構合併計算前條之定額進用人數。事業機構依前項規定投資關係企業達一定金額或僱用一定人數之身心障礙者應予獎勵與輔導。前項投資額、僱用身心障礙者人數、獎勵與輔導及第一項合併計算適用條件等辦法由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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