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為進用身心障礙者,應洽請考試院依法舉行身心障礙人員特種考試,並取消各項公務人員考試對身心障礙人員體位之不合理限制。
重點摘要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9條要求政府機關洽請考試院辦理身心障礙人員特種考試,並取消公務人員考試對身障者體位之不合理限制。
Q · 公務員考試對身心障礙者的體位限制可以挑戰嗎?
可以。本條明文取消不合理體位限制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9條,各項公務人員考試對身心障礙人員體位之「不合理限制」應予取消,判準是該體位要求是否與工作內容直接相關;說不出關聯的限制即屬不合理,得在報名階段向辦理機關書面異議,未獲採納並因此不予錄取者,可於 30 日內提訴願。本條同時要求洽請考試院舉辦身心障礙人員特種考試,提供保留名額賽道。
過去,公務員考試的體檢標準裡藏著許多莫名其妙的門檻。視力幾度、聽力幾分貝、四肢是否完整,明明跟工作內容無關,卻足以讓你連報名都辦不到。這條法律做了兩件事:第一,要求考試院辦理「身心障礙人員特種考試」,等於開了一條保留名額的賽道,不用跟一般人擠普考高考;第二,明文要求各種公務員考試把「對身心障礙人員體位之不合理限制」拿掉。「不合理」三個字是關鍵:跟工作能力無關的身體要求就是不合理。這條的隱形威力在於,當你看到任何一個公職招考簡章還在寫莫名其妙的體位條件,你已經有了法律依據可以挑戰它。它不只保障身心障礙者,它把整個公務員體系裡那些殘留的歧視性標準正式宣告失效。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9條為公部門進用身心障礙者之雙軌規範:一方面要求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洽請考試院舉辦身心障礙人員特種考試以保障進用管道,另一方面明文取消各項公務人員考試對身障者體位之不合理限制,確立「體位要求須與工作內容相關」之審查原則。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完全一樣。錄取後的職等、薪資、退休、福利,都跟同等級的高考、普考錄取者相同(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3條)。差別只在報考時的應試條件針對障礙做調整。身心障礙特考錄取率通常比一般高普考高,但職缺數較少,須持續追蹤考選部公告。
可以走兩條路。一是行政救濟:在報名階段對該標準提出書面異議,機關不採納就提訴願。二是申訴:向考試院或主管機關依本條指出該標準不合理。先在報名階段提出異議最有效,等考完被刷掉再爭執,程序繁瑣且蒐證壓力大得多。
原則上各機關指定合格醫院或開放衛福部評鑑合格醫院。重點不在哪間醫院,而在體檢項目本身的合理性;若項目本身違反本條(與工作無關),換醫院也沒用。拿到體檢通知就逐項對照職務說明書,發現無關項目就是異議時機。
完全一樣。職等、薪資、退休、升遷與同等級高普考錄取者相同,只有報考應試條件針對障礙調整。錄取率通常較高但職缺較少。
雙軌:要求洽請考試院辦身障特考(保留名額),並取消公務考試對身障者體位之不合理限制。
與工作能力無關的身體要求即屬不合理,例如純內勤文書職卻要求特定視力、聽力閾值或四肢完整。
職等相同(三、四、五等),分發部會與一般高考相近,國稅局、地方政府、各部會都有名額,薪資升遷一律相同。
比對職務說明書 → 報名階段書面詢問依據 → 機關說不出關聯就依39條提書面異議,報名階段處理最有效。
收到處分後30日內提訴願(訴願法14條);未記載救濟教示者延長為1年,並可向考試院、衛福部反映施壓。
每項體檢都須能說明與工作的直接關聯,講不出來就拿掉;『健康良好』『五官端正』等模糊條件已不符本條。
用職務說明書比對該項目、蒐集機關無法說明關聯的書面回覆,必要時引同類職缺無此限制作為佐證。
職等薪資相同;身障特考門檻調整且錄取率通常較高,但職缺少;一般高普考類科廣但競爭激烈,依目標部會與職缺選擇。
| 面向 | 身心障礙特考 | 一般高普考 |
|---|---|---|
| 報考門檻 | 針對障礙調整、取消不合理體位限制 | 一般應試資格與體位標準 |
| 錄取後職等 | 三、四、五等,與高普考相同 | 高考三級、普考、初考 |
| 薪資與升遷 | 與同等級公務員完全相同 | 依任用法支俸與升遷 |
| 職缺數量 | 名額較少、逐年公告 | 名額較多、類科廣 |
| 錄取率 | 通常較高(職缺相對少) | 競爭較激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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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政府得按需要,以提供場地、設備、經費或其他方式結合民間資源辦理身心障礙福利服務;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確立福利供給多元化之理念,明定各級政府應結合民間資源提供身心障礙福利服務。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按需要,以提供場地、設備、經費或其他方式結合民間資源辦理身心障礙福利服務;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刪除省政府結合民間資源辦理身心障礙福利服務之規定;又此等福利服務,係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將「各級政府」修正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為進用身心障礙者,應洽請考試院依法舉行身心障礙人員特種考試,並取消各項公務人員考試對身心障礙人員體位之不合理限制。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二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本條新增。 二、確立福利供給多元化之理念,明定各級政府應結合民間資源提供身心障礙福利服務。
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刪除省政府結合民間資源辦理身心障礙福利服務之規定;又此等福利服務,係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將「各級政府」修正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二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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