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40 條(身心障礙者薪資待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進用身心障礙者之機關(構),對其所進用之身心障礙者,應本同工同酬之原則,不得為任何歧視待遇,其所核發之正常工作時間薪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 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得依其產能核薪;其薪資,由進用單位與庇護性就業者議定,並報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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