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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59 條(進入公營風景區、康樂場所等之優待)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身心障礙者進入收費之公營或公設民營風景區、康樂場所或文教設施,憑身心障礙證明應予免費;其為民營者,應予半價優待。
  2. 身心障礙者經需求評估結果,認需人陪伴者,其必要陪伴者以一人為限,得享有前項之優待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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