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9條:持身障證明進收費的公營或公設民營風景區、康樂、文教設施免費,民營半價,必要陪伴者一人同享。
Q · 身障證明進風景區或博物館可以免費嗎?
公營與公設民營免費,民營半價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9條,持身心障礙證明進入收費的公營或公設民營風景區、康樂場所、文教設施應免費;民營者半價。經需求評估認定需人陪伴者,其必要陪伴者一人也享同等優待。這是法律強制規定,業者無拒絕餘地。
你或你家人持有身心障礙證明,這條法律給了你一張隱形的優惠卡。公營或公設民營的風景區、康樂場所、文教設施,全部免費。民營的則是半價。注意這不是「業者的善意」或「優待」,這是法律強制規定,業者沒得選。更關鍵的是:如果你經過需求評估認定需要陪伴者,那位陪你的人(限一名)也享有同樣優惠。很多人不知道「公設民營」也算免費,跑去陽明山仰德大道某個 BOT 觀光園區,售票員說「我們是民營」要你付半價,這是錯的,公設民營(政府蓋的但委外經營)依然要免費。爭執時搬出這條條號,業者就會知道你不是來亂的。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9條規範身心障礙者進入收費公共場所之優待:公營與公設民營場所免費、民營場所半價,並將優待延伸至經需求評估認定之一名必要陪伴者,屬保障身心障礙者社會參與權之給付性規定。
不行。法律只給身障者本人加一名必要陪伴者優待,且陪伴者須經需求評估認定需人陪伴。其他家人照常收費。
看土地與建物所有權人。屬政府所有委外經營即公設民營要免費;土地建物均屬民間才是純民營半價。BOT/OT/ROT 幾乎都是公設民營。
現場拒付會被當逃票對你不利。正確做法是先付錢、要求開全額收據、留證據,事後向社會局申訴退費。
公營與公設民營場所免費,純民營半價,這是法律強制規定不是業者善意。
公設民營是政府所有委外經營仍須免費;純民營是土地建物均屬民間,半價。
經需求評估認定身障者外出需人陪伴,以一人為限享同等優待之陪同者。
收費的風景區、康樂場所、文教設施(含圖書館、社教館、表演中心等),不含停車場。
售票口出示身障證明、明確援引第59條、確認場所性質,遭拒就保全證據事後申訴。
需身心障礙證明上有『需陪伴者』註記,或鑑定/需求評估報告,沒註記陪伴者不享優待。
查景點官網經營資訊或打電話問當地觀光/社會局,出現 BOT/OT/ROT 字眼幾乎都是公設民營。
向場所所在地縣市政府社會局申訴,副本給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附價目表與收據證據。
不包含。停車優惠規定在第56條專用停車位識別證,須另外申請,不能憑身障證明直接免費停車。
| 場所性質 | 優待 | 判斷依據 |
|---|---|---|
| 公營 | 免費 | 政府機關直接經營 |
| 公設民營 | 免費 | 政府所有、委外經營(BOT/OT/ROT) |
| 純民營 | 半價 | 土地建物均屬民間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設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應向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依前項許可設立者,應於許可設立之日起三個月內依有關法令辦理財團法人登記,於登記完成後,得接受補助或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對外募捐並專款專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辦理財團法人登記: 一、依其他法律申請設立之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申請附設者。 二、小型設立且不對外募捐、接受補助或享受租稅減免者。 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財團法人登記或未符合前項免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之機構,其有對外募捐行為時,主管機關應限期令其辦理財團法人登記或停止對外募捐行為。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將現行殘障福利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所定辦理殘障福利機構之設立規定修正移列。 二、明定設立殘障者服務機構,應向當地社政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及依規定設立者,應辦理財團法人登記,或免辦理財團法人之情形及相關管理規定。 三、第二項所稱績優公益社團法人之認定,將於本法施行細則或相關子法定之。
身心障礙者進入收費之公營風景區、康樂場所或文教設施,憑身心障礙證明應予免費;其為民營者,應予半價優待。 身心障礙者經需求評估結果,認需人陪伴者,其必要陪伴者以一人為限,得享有前項之優待措施。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一條移列,文字酌作修正。 二、修正身心障礙者必要陪伴人需經評估後始給予門票優惠,並以一人為限,以符社會正義。 三、目前許多農、牧、林場、風景區等遊憩據點採公辦民營由受託之民間業者自負盈虧(BOT、BTO、BOO、ROT、OT),為免生爭議爰將「公立」修正為「公營」,「私人」修正為「民營」。即屬單純公營者則門票免費,以彰顯政府鼓勵身心障礙者外出活動;屬民營者(如民營、BOT、BTO、BOO、ROT、OT……等)則門票半價優待。
身心障礙者進入收費之公營或公設民營風景區、康樂場所或文教設施,憑身心障礙證明應予免費;其為民營者,應予半價優待。 身心障礙者經需求評估結果,認需人陪伴者,其必要陪伴者以一人為限,得享有前項之優待措施。
立法理由一、增訂本條第一項文字。 二、鑑於目前實務面將「公設民營」性質之風景區、康樂場所或文教設施比照民營予以半價收費,爰明訂「公設民營」者憑身心障礙證明應予免費優遇,以促進我國身心障礙人士之權益。
一、本條新增。將現行殘障福利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所定辦理殘障福利機構之設立規定修正移列。 二、明定設立殘障者服務機構,應向當地社政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及依規定設立者,應辦理財團法人登記,或免辦理財團法人之情形及相關管理規定。 三、第二項所稱績優公益社團法人之認定,將於本法施行細則或相關子法定之。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一條移列,文字酌作修正。 二、修正身心障礙者必要陪伴人需經評估後始給予門票優惠,並以一人為限,以符社會正義。 三、目前許多農、牧、林場、風景區等遊憩據點採公辦民營由受託之民間業者自負盈虧(BOT、BTO、BOO、ROT、OT),為免生爭議爰將「公立」修正為「公營」,「私人」修正為「民營」。即屬單純公營者則門票免費,以彰顯政府鼓勵身心障礙者外出活動;屬民營者(如民營、BOT、BTO、BOO、ROT、OT……等)則門票半價優待。
一、增訂本條第一項文字。 二、鑑於目前實務面將「公設民營」性質之風景區、康樂場所或文教設施比照民營予以半價收費,爰明訂「公設民營」者憑身心障礙證明應予免費優遇,以促進我國身心障礙人士之權益。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