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復康巴士服務,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不得有設籍之限制。
重點摘要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8條之1規定,地方政府辦理的復康巴士自民國101年起不得設籍限制,外縣市身障者一樣有資格叫車。
Q · 戶籍不在當地,可以叫那個縣市的復康巴士嗎?
可以,民國101年起復康巴士不得因設籍拒載,但不保證叫得到車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8條之1,地方政府辦理的復康巴士自民國101年1月1日起不得有設籍限制,戶籍不在當地的身心障礙者同樣可以叫車。但法律禁止的是「以設籍為由」的差別待遇,並未保證一定派到車——各縣市運能有限,「外縣市候補」在實務上常見。遇全然拒載時,應立即引用本條要求書面說明拒絕理由。
民國 101 年 1 月 1 日起,這個日期是台灣身心障礙者交通史上的一條紅線。在這天之前,你戶籍在台北、人在台中工作,叫復康巴士被拒絕是常態,因為「我們只服務本地戶籍人」。這天之後,地方政府的復康巴士不得有設籍限制,戶籍不在本地的身心障礙者一樣可以叫車。這條只有一句話,但它修補了第 58 條第 3 項的最大漏洞:大眾運輸已禁止設籍限制,但復康巴士因為屬於地方政府個別辦理,過去常被視為「地方福利」可以排他。這條補了這個洞。法律上的權利清楚,但實務上的故事更複雜:很多縣市仍以「運能有限、本地優先」為理由,把外縣市叫車排在候補。法律給了你叫車的資格,沒給你叫到車的保證。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8條之1為地方型無障礙運輸的反歧視規範,明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之復康巴士服務,自民國101年1月1日起不得以使用者設籍與否作為提供服務的差別依據,將身心障礙者通行權自地方福利層級拉升為跨縣市普遍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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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可以,依第58條之1,B 縣的復康巴士不得因為你不是本地戶籍而拒載。但實務上可能被排候補;若完全被拒,立即引用本條要求對方書面說明拒絕理由,並可向社家署檢舉派遣系統的設籍優先設計。
本條無直接罰則,但復康巴士屬地方政府行政給付,若明確違法拒絕,可提行政訴訟要求履行義務,並向監察院或社家署陳情。地方政府最怕監察院糾正案,把申訴提到此層級往往最有效。
可以。第58條之1禁止地方政府以設籍為由拒載外縣市身心障礙者,全然拒載屬違法差別待遇。
規定地方政府辦理復康巴士自民國101年1月1日起不得設籍限制的反歧視條文,補齊第58條第3項漏洞。
以使用者戶籍是否在本轄區作為提供服務與否的差別條件,本條明文禁止用於復康巴士。
自中華民國101年(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各縣市以本位主義限制外縣市使用屬常態。
當場記錄時間、承辦人姓名、拒絕原話 → 向縣市社會局書面申訴附本條 → 副本送社家署 → 必要時監察院陳情。
保存通話錄音或書面回覆、記下承辦人姓名與拒絕理由原話,具體紀錄在申訴與訴訟中威力遠大於模糊回憶。
事先到目的地縣市社會局註記『常駐外縣市身心障礙者』,部分縣市有常住人口處理機制可縮短候補。
行政申訴與向社家署、監察院陳情免費;行政訴訟才需裁判費,但多數案件在陳情階段即獲調整。
第58條規範大眾運輸票價優待,第58條之1規範地方政府個別辦理的復康巴士叫車服務,法源與服務型態不同。
不算。法律禁止的是『以設籍拒絕』,運能不足的候補合法;只有以戶籍為唯一理由全然拒絕才違法。
| 比較面向 | article_58 | article_58_1 |
|---|---|---|
| 服務型態 | 大眾運輸工具票價半價優待 | 地方政府個別辦理的點對點復康巴士叫車 |
| 設籍限制 | 第3項已禁止設籍限制 | 明文禁止設籍限制(補齊地方型運輸漏洞) |
| 生效時點 | — | 民國101年1月1日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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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復康巴士服務,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不得有設籍之限制。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落實本法揭櫫之創造無障礙環境精神,規定各地方政府提供復康巴士服務時,不得有設藉的限制。
一、本條新增。 二、為落實本法揭櫫之創造無障礙環境精神,規定各地方政府提供復康巴士服務時,不得有設藉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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