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58-1 條(復康巴士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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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復康巴士服務,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不得有設籍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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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8條之1規定,地方政府辦理的復康巴士自民國101年起不得設籍限制,外縣市身障者一樣有資格叫車。
Q · 戶籍不在當地,可以叫那個縣市的復康巴士嗎?
可以,民國101年起復康巴士不得因設籍拒載,但不保證叫得到車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8條之1,地方政府辦理的復康巴士自民國101年1月1日起不得有設籍限制,戶籍不在當地的身心障礙者同樣可以叫車。但法律禁止的是「以設籍為由」的差別待遇,並未保證一定派到車——各縣市運能有限,「外縣市候補」在實務上常見。遇全然拒載時,應立即引用本條要求書面說明拒絕理由。
深度解讀
民國 101 年 1 月 1 日起,這個日期是台灣身心障礙者交通史上的一條紅線。在這天之前,你戶籍在台北、人在台中工作,叫復康巴士被拒絕是常態,因為「我們只服務本地戶籍人」。這天之後,地方政府的復康巴士不得有設籍限制,戶籍不在本地的身心障礙者一樣可以叫車。這條只有一句話,但它修補了第 58 條第 3 項的最大漏洞:大眾運輸已禁止設籍限制,但復康巴士因為屬於地方政府個別辦理,過去常被視為「地方福利」可以排他。這條補了這個洞。法律上的權利清楚,但實務上的故事更複雜:很多縣市仍以「運能有限、本地優先」為理由,把外縣市叫車排在候補。法律給了你叫車的資格,沒給你叫到車的保證。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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