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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58-1復康巴士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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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復康巴士服務,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不得有設籍之限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8條之1規定,地方政府辦理的復康巴士自民國101年起不得設籍限制,外縣市身障者一樣有資格叫車。

Q · 戶籍不在當地,可以叫那個縣市的復康巴士嗎?

可以,民國101年起復康巴士不得因設籍拒載,但不保證叫得到車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8條之1,地方政府辦理的復康巴士自民國101年1月1日起不得有設籍限制,戶籍不在當地的身心障礙者同樣可以叫車。但法律禁止的是「以設籍為由」的差別待遇,並未保證一定派到車——各縣市運能有限,「外縣市候補」在實務上常見。遇全然拒載時,應立即引用本條要求書面說明拒絕理由。

白話解讀

民國 101 年 1 月 1 日起,這個日期是台灣身心障礙者交通史上的一條紅線。在這天之前,你戶籍在台北、人在台中工作,叫復康巴士被拒絕是常態,因為「我們只服務本地戶籍人」。這天之後,地方政府的復康巴士不得有設籍限制,戶籍不在本地的身心障礙者一樣可以叫車。這條只有一句話,但它修補了第 58 條第 3 項的最大漏洞:大眾運輸已禁止設籍限制,但復康巴士因為屬於地方政府個別辦理,過去常被視為「地方福利」可以排他。這條補了這個洞。法律上的權利清楚,但實務上的故事更複雜:很多縣市仍以「運能有限、本地優先」為理由,把外縣市叫車排在候補。法律給了你叫車的資格,沒給你叫到車的保證。

法律定性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8條之1為地方型無障礙運輸的反歧視規範,明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之復康巴士服務,自民國101年1月1日起不得以使用者設籍與否作為提供服務的差別依據,將身心障礙者通行權自地方福利層級拉升為跨縣市普遍權利。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戶籍在 A 縣,去 B 縣可以叫復康巴士嗎?

法律上可以,依第58條之1,B 縣的復康巴士不得因為你不是本地戶籍而拒載。但實務上可能被排候補;若完全被拒,立即引用本條要求對方書面說明拒絕理由,並可向社家署檢舉派遣系統的設籍優先設計。

Q2如果叫不到車怎麼辦,這條法律有罰則嗎?

本條無直接罰則,但復康巴士屬地方政府行政給付,若明確違法拒絕,可提行政訴訟要求履行義務,並向監察院或社家署陳情。地方政府最怕監察院糾正案,把申訴提到此層級往往最有效。

Q3復康巴士可以跨縣市叫嗎?

可以。第58條之1禁止地方政府以設籍為由拒載外縣市身心障礙者,全然拒載屬違法差別待遇。

Q4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8條之1是什麼?

規定地方政府辦理復康巴士自民國101年1月1日起不得設籍限制的反歧視條文,補齊第58條第3項漏洞。

Q5什麼是設籍限制?

以使用者戶籍是否在本轄區作為提供服務與否的差別條件,本條明文禁止用於復康巴士。

Q6復康巴士第58條之1什麼時候施行?

自中華民國101年(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各縣市以本位主義限制外縣市使用屬常態。

Q7被復康巴士以非本地戶籍拒絕怎麼辦?

當場記錄時間、承辦人姓名、拒絕原話 → 向縣市社會局書面申訴附本條 → 副本送社家署 → 必要時監察院陳情。

Q8如何證明復康巴士違法拒載?

保存通話錄音或書面回覆、記下承辦人姓名與拒絕理由原話,具體紀錄在申訴與訴訟中威力遠大於模糊回憶。

Q9長期跨縣市怎麼減少候補等待?

事先到目的地縣市社會局註記『常駐外縣市身心障礙者』,部分縣市有常住人口處理機制可縮短候補。

Q10復康巴士拒載要花錢提告嗎?

行政申訴與向社家署、監察院陳情免費;行政訴訟才需裁判費,但多數案件在陳情階段即獲調整。

Q11第58條之1 vs 第58條差在哪?

第58條規範大眾運輸票價優待,第58條之1規範地方政府個別辦理的復康巴士叫車服務,法源與服務型態不同。

Q12復康巴士叫不到車算違法嗎?

不算。法律禁止的是『以設籍拒絕』,運能不足的候補合法;只有以戶籍為唯一理由全然拒絕才違法。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rticle_58article_58_1
服務型態大眾運輸工具票價半價優待地方政府個別辦理的點對點復康巴士叫車
設籍限制第3項已禁止設籍限制明文禁止設籍限制(補齊地方型運輸漏洞)
生效時點民國101年1月1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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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型態
大眾運輸工具票價半價優待
設籍限制
第3項已禁止設籍限制
生效時點

article_58_1

服務型態
地方政府個別辦理的點對點復康巴士叫車
設籍限制
明文禁止設籍限制(補齊地方型運輸漏洞)
生效時點
民國101年1月1日起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高齢者・障害者等の移動等円滑化の促進に関する法律(バリアフリー法)+ 障害者差別解消法
韓國교통약자의 이동편의 증진법(특별교통수단·장애인콜택시)
中國无障碍环境建设法(2023)+ 残疾人保障法
德國SGB IX + Behindertengleichstellungsgesetz (BGG) Beförderung
法國Loi n° 2005-102 du 11 février 2005 (transport adapté des personnes handicapées)
美國ADA Title II — Complementary Paratransit, 42 U.S.C. § 12143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1000613 增訂)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復康巴士服務,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不得有設籍之限制。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落實本法揭櫫之創造無障礙環境精神,規定各地方政府提供復康巴士服務時,不得有設藉的限制。

  • 主管機關名詞
(1000613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為落實本法揭櫫之創造無障礙環境精神,規定各地方政府提供復康巴士服務時,不得有設藉的限制。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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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58-1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復康巴士服務,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不得有設籍之限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58-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58-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