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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58-1 條(復康巴士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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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復康巴士服務,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不得有設籍之限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8條之1規定,地方政府辦理的復康巴士自民國101年起不得設籍限制,外縣市身障者一樣有資格叫車。

Q · 戶籍不在當地,可以叫那個縣市的復康巴士嗎?

可以,民國101年起復康巴士不得因設籍拒載,但不保證叫得到車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8條之1,地方政府辦理的復康巴士自民國101年1月1日起不得有設籍限制,戶籍不在當地的身心障礙者同樣可以叫車。但法律禁止的是「以設籍為由」的差別待遇,並未保證一定派到車——各縣市運能有限,「外縣市候補」在實務上常見。遇全然拒載時,應立即引用本條要求書面說明拒絕理由。

深度解讀

民國 101 年 1 月 1 日起,這個日期是台灣身心障礙者交通史上的一條紅線。在這天之前,你戶籍在台北、人在台中工作,叫復康巴士被拒絕是常態,因為「我們只服務本地戶籍人」。這天之後,地方政府的復康巴士不得有設籍限制,戶籍不在本地的身心障礙者一樣可以叫車。這條只有一句話,但它修補了第 58 條第 3 項的最大漏洞:大眾運輸已禁止設籍限制,但復康巴士因為屬於地方政府個別辦理,過去常被視為「地方福利」可以排他。這條補了這個洞。法律上的權利清楚,但實務上的故事更複雜:很多縣市仍以「運能有限、本地優先」為理由,把外縣市叫車排在候補。法律給了你叫車的資格,沒給你叫到車的保證。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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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58-1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復康巴士服務,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不得有設籍之限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58-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58-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