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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60 條(導盲犬使用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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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視覺、聽覺、肢體功能障礙者由合格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陪同或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專業訓練人員於執行訓練時帶同幼犬,得自由出入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
  2. 2.前項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得對導盲幼犬、導聾幼犬、肢體輔助幼犬及合格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收取額外費用,且不得拒絕其自由出入或附加其他出入條件。
  3. 3.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引領視覺、聽覺、肢體功能障礙者時,他人不得任意觸摸、餵食或以各種聲響、手勢等方式干擾該導盲犬、導聾犬及肢體輔助犬。
  4. 4.有關合格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及其幼犬之資格認定、使用管理、訓練單位之認可、認可之撤銷或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0條規定,合格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視同輔具,公共場所與營業場所不得拒絕進入、收取額外費用或附加出入條件。

Q · 店家可以用「禁止寵物」拒絕導盲犬進入嗎?

不行,導盲犬法律上是輔具不是寵物

不行。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0條,合格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在法律上視同輔具,與輪椅、拐杖同等地位,不適用一般寵物管制規則。公共場所、營業場所及大眾運輸工具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得拒絕其自由出入、不得收取額外費用、不得附加「關籠」「綁在門外」等條件。連專業訓練人員帶同的訓練中幼犬也受同等保護。

深度解讀

你在餐廳吃飯,門口走進一位視障朋友牽著一隻穿著紅色背心的狗。店員上前說「不好意思我們不能帶寵物」。錯了。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在法律上不是寵物,他們是「工作中的器材」,跟拐杖、輪椅同等地位。店家拒絕牠們等於拒絕一個障礙者使用他的輔具進入店內,這在法律上是違法行為。更重要的是:訓練中的「幼犬」(還沒考過試的)也受同等保護。法律不只禁止拒絕,還禁止額外收費、附加條件(例如「狗要關籠」「狗只能在門口」)。第三項甚至連你「摸一下這隻狗」「對牠喊一聲」都禁止,因為這會干擾牠的工作,可能讓視障者走入危險。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4 版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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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60 條規定:「視覺、聽覺、肢體功能障礙者由合格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陪同或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專業訓…」(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6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6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