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60 條(導盲犬使用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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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視覺、聽覺、肢體功能障礙者由合格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陪同或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專業訓練人員於執行訓練時帶同幼犬,得自由出入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
- 2.前項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得對導盲幼犬、導聾幼犬、肢體輔助幼犬及合格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收取額外費用,且不得拒絕其自由出入或附加其他出入條件。
- 3.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引領視覺、聽覺、肢體功能障礙者時,他人不得任意觸摸、餵食或以各種聲響、手勢等方式干擾該導盲犬、導聾犬及肢體輔助犬。
- 4.有關合格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及其幼犬之資格認定、使用管理、訓練單位之認可、認可之撤銷或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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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0條規定,合格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視同輔具,公共場所與營業場所不得拒絕進入、收取額外費用或附加出入條件。
Q · 店家可以用「禁止寵物」拒絕導盲犬進入嗎?
不行,導盲犬法律上是輔具不是寵物
不行。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0條,合格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在法律上視同輔具,與輪椅、拐杖同等地位,不適用一般寵物管制規則。公共場所、營業場所及大眾運輸工具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得拒絕其自由出入、不得收取額外費用、不得附加「關籠」「綁在門外」等條件。連專業訓練人員帶同的訓練中幼犬也受同等保護。
深度解讀
你在餐廳吃飯,門口走進一位視障朋友牽著一隻穿著紅色背心的狗。店員上前說「不好意思我們不能帶寵物」。錯了。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在法律上不是寵物,他們是「工作中的器材」,跟拐杖、輪椅同等地位。店家拒絕牠們等於拒絕一個障礙者使用他的輔具進入店內,這在法律上是違法行為。更重要的是:訓練中的「幼犬」(還沒考過試的)也受同等保護。法律不只禁止拒絕,還禁止額外收費、附加條件(例如「狗要關籠」「狗只能在門口」)。第三項甚至連你「摸一下這隻狗」「對牠喊一聲」都禁止,因為這會干擾牠的工作,可能讓視障者走入危險。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4 版
- 公共場所名詞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50 條條文
-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51 條條文
-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52 條條文
-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100 條條文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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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