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60-1 條(視障者生活及職業重建服務)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協助及輔導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視覺功能障礙者生活及職業重建服務。
- 前項服務應含生活技能及定向行動訓練,其服務內容及專業人員培訓等相關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定之。
- 第二項於本條文修正公布後二年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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