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0條之1規定,政府應辦理視障者生活及職業重建服務,含生活技能與定向行動訓練,屬法定義務。
Q · 家人剛確診視障,政府有義務提供什麼服務?
有,含定向行動與生活技能重建訓練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0條之1,縣市政府應辦理視障者生活及職業重建服務,服務內容須包含「生活技能訓練」與「定向行動訓練」(學用白手杖、判斷方向、獨立行走)。這是中央會同勞動部協助地方的法定義務,不是有就有、沒有就算了的選擇性服務,偏鄉缺人力時可要求中央介入協助。
如果你或你家人剛被診斷為視覺功能障礙,眼前的世界一片混亂:怎麼自己走出家門?怎麼煮飯?怎麼分辨硬幣?怎麼用手機?這條法律告訴你一個多數視障者家庭剛開始不知道的事:政府有義務提供「生活及職業重建服務」,其中包含「定向行動訓練」(學會用白手杖、聽聲音判斷方向走路)和「生活技能訓練」(學會自己料理生活)。這不是慈善,不是「有就有沒有就算了」的服務,這是縣市政府的法定義務。中央主管機關(衛福部)和勞動部要協助縣市政府辦理。多數家庭剛遇到視障時都用「自己想辦法」或「請看護」的方式處理,幾年後才發現原來政府應該提供專業訓練,那幾年的生活品質損失是補不回來的。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0條之1為視覺功能障礙者重建服務的義務性規範,要求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勞工主管機關協助地方政府辦理視障者生活及職業重建,服務應含生活技能訓練與定向行動訓練,並授權訂定服務內容與專業人員培訓規定,於修正公布後二年施行。
包含三大類:使用白手杖的技巧(怎麼握、怎麼掃、判斷障礙物);感官重建(用聽覺、觸覺、嗅覺彌補視覺);路徑規劃(從家到捷運站等具體訓練)。一對一由專業定向行動訓練員指導,需數十小時。內行人提示:好的訓練單位會帶你到日常會去的真實環境練習,不是只在教室示範。
本條第一項明文要求中央主管機關協助縣市政府辦理。你可要求縣市政府以跨區購買服務方式請鄰近縣市訓練單位服務,或向衛福部社會及家庭署陳情要求中央介入。內行人提示:偏鄉視障訓練需求是中央評鑑地方身障服務的指標,陳情是讓地方動起來的關鍵。
教導視障者使用白手杖、靠聽覺觸覺判斷方向、規劃日常路徑而能獨立行走的專業重建服務,由訓練員一對一指導。
依本條須含生活技能訓練(自理生活)與定向行動訓練(獨立行走),並銜接職業重建以利就業。
法律明定政府應辦理、非可有可無的服務。本條用「應」字,縣市政府不能以資源有限為由不辦。
輔具補助是買白手杖等器材,重建訓練是教會怎麼使用器材獨立生活,兩者層次完全不同。
向戶籍地縣市政府社會局申請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評估,於評估中明確提出定向行動與生活技能訓練需求,由政府轉介合作機構。
多由縣市政府轉介合作單位辦理,費用負擔可申請補助,實際依各縣市規定,部分服務免費或低自付。
引用本條第一項『中央主管機關應協助及輔導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向衛福部社會及家庭署陳情要求中央介入。
先向戶籍地社會局申請身心障礙鑑定取得證明,再申請個人照顧服務評估並提出訓練需求,把握初期黃金期。
定向行動訓練之於視障者,等同手語翻譯之於聽障者,都是基礎支持服務,分別規定於本條與第61條。
長照偏重日常照顧維持,本條重建服務目標是恢復獨立行走與就業能力,是能力重建而非照顧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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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協助及輔導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視覺功能障礙者生活及職業重建服務。 前項服務應含生活技能及定向行動訓練,其服務內容及專業人員培訓等相關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項於本條文修正公布後二年施行。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定向行動訓練之於視障者,等同手語翻譯服務之於聽障及語障者。都是障別需求者參與社會及經濟生活關鍵的重要支持服務。 三、內政部及教育部多年來透過補助及委託辦理方式培訓定向訓練專業人員。且內政部並於95年公告「視障定向行動專業訓練員班」課程綱要,並明訂參訓資格、課程名稱、時數、講師資格、課程綱要及每班應招收之人數約12 至20 人。 四、勞委會為回應視障者之需求,亦將於九十九年度開辦定向行動訓練人員,專業人員課程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考試。 五、目前僅台北縣政府有公告「臺北縣政府定向行動服務人員訓練暨管理作業要點」。為使其他縣市政府亦能落實為視障者提供定向行動訓練服務,特於本條文第二項明定。
一、本條新增。 二、定向行動訓練之於視障者,等同手語翻譯服務之於聽障及語障者。都是障別需求者參與社會及經濟生活關鍵的重要支持服務。 三、內政部及教育部多年來透過補助及委託辦理方式培訓定向訓練專業人員。且內政部並於95年公告「視障定向行動專業訓練員班」課程綱要,並明訂參訓資格、課程名稱、時數、講師資格、課程綱要及每班應招收之人數約12 至20 人。 四、勞委會為回應視障者之需求,亦將於九十九年度開辦定向行動訓練人員,專業人員課程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考試。 五、目前僅台北縣政府有公告「臺北縣政府定向行動服務人員訓練暨管理作業要點」。為使其他縣市政府亦能落實為視障者提供定向行動訓練服務,特於本條文第二項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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