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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支持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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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61 條
(手語翻譯服務窗口之設置)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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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置申請手語翻譯服務窗口,依聽覺功能或言語功能障礙者實際需求,提供其參與公共事務所需之服務;並得依身心障礙者之實際需求,提供同步聽打服務。
前項受理手語翻譯或同步聽打之服務範圍及作業程序等相關規定,由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
定之。
依第一項規定提供手語翻譯服務,應於本法公布施行滿五年之日起,由手語翻譯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者擔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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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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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保健醫療權益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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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教育權益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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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就業權益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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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支持服務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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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經濟安全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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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保護服務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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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罰則 §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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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附則 §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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