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72條給予身心障礙者稅捐減免與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且依本法領取的各項補助免納所得稅。
Q · 家裡有身心障礙的人,報稅可以省什麼?
可列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領的補助也免納所得稅。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72條,稅務優惠有三層:第一項概括授權各項稅捐(所得稅、遺產稅、贈與稅、地價稅、房屋稅、使用牌照稅等)依法減免;第二項明定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合併申報的配偶、扶養親屬為身心障礙者時,得列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金額於所得稅法第17條定之;第三項規定依本法領取的各項補助(生活補助、輔具補助、租金補貼等)應免納所得稅。
你家裡有身心障礙的家人,每年五月報所得稅你都會勾選「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但你可能沒注意到,這個扣除額的法律基礎不在所得稅法裡,而在這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72條。它做了三件事:第一,給予稅捐減免(這是概括授權,包含遺產稅、贈與稅、地價稅、房屋稅、使用牌照稅等都有減免規定)。第二,明文規定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位身心障礙者一年定額扣除,金額在所得稅法第17條)。第三,最容易被忽略的:你領的所有補助(生活補助、輔具補助、租金補貼)「應免納所得稅」。這代表政府給你的錢不會再被政府當所得課稅,否則就變成左手給右手收。如果你帳上有列入這些補助當所得,國稅局退稅你都不知道可以申請。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72條為身心障礙者稅務優惠的總則性規範,建立三層機制:第一項概括授權各項稅捐依法給予適當減免(涵蓋所得稅、遺產稅、贈與稅、地價稅、房屋稅、使用牌照稅等)、第二項明定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金額於所得稅法第17條定之,扶養親屬亦適用)、第三項規定依本法領取之各項補助免納所得稅,構成身心障礙家庭稅務減免的法律基礎。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依所得稅法第17條,每位身心障礙者一年有定額的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金額逐年微幅調整。這筆扣除額是定額,不需要證明實際照顧支出。除了特別扣除額,扶養身心障礙直系尊親屬還可同時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和70歲以上老年加成。(金額請以現行所得稅法為準)
不用。本條第三項明文,身心障礙者或其扶養者依本法規定所得之各項補助,應免納所得稅。生活補助、輔具補助、租金補貼、停車位補助都不計入所得。但其他來源的補助(例如商業保險失能給付、雇主補助)不一定免稅,要分別判斷來源依據。
可以。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因適用法令錯誤、計算錯誤或其他原因溢繳稅款,可在繳納之日起5年內申請退還。準備身心障礙證明與過往報稅資料,到戶籍地國稅局填寫更正申請書即可。這是少數政府主動算了會退錢的情況,但不申請不會主動退。
依所得稅法第17條為定額扣除,每位身心障礙者每年定額扣除,金額逐年由財政部公告調整,不需證明實際支出。
身心障礙者三層稅務優惠的總則:稅捐減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補助免納所得稅。
本人或合併申報的配偶、扶養親屬為身心障礙者時,可自綜合所得總額定額扣除的金額,依所得稅法第17條定之。
可以。第二項明文扶養親屬為身心障礙者也能列報特別扣除額,且可同時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
申報時於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欄位列報,備妥身心障礙證明,扶養親屬免稅額與70歲以上老年加成可同時列報。
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填更正申請書,繳納日起5年內向戶籍地國稅局申請退還溢繳稅款。
依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專供身心障礙者使用車輛可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源頭即本條第一項概括減免。
不用。第三項明文依本法領取的各項補助應免納所得稅,不列入綜合所得申報。
兩者是不同項目可同時列報,扶養身心障礙直系尊親屬還能加計70歲以上老年加成,兩條都用上才完整。
| 項目 | 性質 | 金額依據 | 常被忽略點 |
|---|---|---|---|
| 第一項 稅捐減免 | 概括授權各稅依法減免 | 各稅法個別減免條款 | 不只所得稅,含地價稅、房屋稅、使用牌照稅、遺產贈與稅 |
| 第二項 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 定額扣除應稅所得 | 所得稅法第17條(逐年公告) | 扶養親屬也可列報,不需證明實際支出 |
| 第三項 補助免納所得稅 | 排除課稅 | 依本法所領各項補助全額 | 生活補助、輔具補助、租金補貼皆免稅,不計入綜所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及依第三十一條第三項應繳納之金額,經通知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條文中引敘之條文配合修正。
對於身心障礙者或其扶養者應繳納之稅捐,依法給予適當之減免。 納稅義務人或與其合併申報納稅之配偶或扶養親屬為身心障礙者,應准予列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其金額於所得稅法定之。 身心障礙者或其扶養者依本法規定所得之各項補助,應免納所得稅。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六條移列,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條次變更,條文中引敘之條文配合修正。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六條移列,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